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70號
TNHM,105,聲,470,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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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昆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昆榮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昆榮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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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