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柏堯
尤菀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上 訴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 105年8月4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
(一)臺中市○○區○○段 000○號建物自88年至今之異動索引
。
(二)原審判決所稱甲債權各筆貸款自88年1月1日起至清償完畢
止之往來明細(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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