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東綸間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
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再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00萬元(見原審卷第3
4頁),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3萬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人雖就該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102 號裁定駁回,是上訴人依法仍應繳納上開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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