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04年度,93號
TCHV,104,家上,93,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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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施養瑞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視同上訴人 施養全 
      施養祥 
      施秀妙 
      施秀媛 
      施秀娥 
      陳施秀雲
被 上訴人 施養成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張繼準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施養瑞就分割遺產部分雖減縮
訴之聲明,但非全體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所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不生效力,就該聲明之減縮請共同為之
,或考慮是否撤回該部分之上訴;另請上訴人於庭期時提出原審
原證14-18之施再傳筆記、大事年紀等證物之原本;並請上訴人
提出所主張施再傳借名登記於兩造名下及其前手為何人之全部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上訴人就本事件之請求權基礎,請再
予敘明),並指定於105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本次期日將訊問證人王素華,被上訴人本人應親自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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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