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敬昕
湯詠宣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陳誠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律師
王健安律師
陳昱澤律師
王耀賢律師
被上訴人 張進興
林亞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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