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86號
TCHV,103,重上,186,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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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敬昕 
      湯詠宣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陳誠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律師
      王健安律師
      陳昱澤律師
      王耀賢律師
被上訴人  張進興 
      林亞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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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