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采誼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采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采誼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75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登俊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