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俋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
度易字第1302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03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3年11 月30日晚上9時53分左右,在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住處 ,以電腦設備連結至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國立臺灣大學電子 佈告欄系統研究社,網址://bbs.ptt.cc,下稱PTT網站)之 不特定登入該版網友得共見共聞之八卦版(Gossiping)上, 以向該網站申請帳號「bigbearlin」,發表標題為「『爆卦 』民進黨為什麼會爛」,內容指摘民進黨臺中市市議員丙○ ○於103年11月30日晚上8時30分左右,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 41巷,違規於紅線處停車後仗以民意代表身分指責紅線不應 出現等文字(如附件所示),供不特定登入該版網友瀏覽,足 以毀損告訴人丙○○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 應為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 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 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立法者本於其界定基本權衝突之 優先權限所設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普通及加重誹 謗罪構成要件,均係為保護人格名譽之法益而設,其乃防止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與憲法第23條規 定之意旨相符,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 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 發揮,是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 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 310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即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其意旨即在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 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倘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 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即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他人之名譽時 ,僅在能證明表意者具有「真正惡意」,即表意者於發表言 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 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倘基於善意, 為自辯及保護合法利益,與多數人之公共利益有關,而發表 言論、文字者,即不得以刑責相繩。法院對於系爭言論是否 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並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 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 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 符,皆應將之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而有「真正惡意原則」 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刑法第 310條誹謗罪,揆諸前揭說明,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其在主觀上具有毀損 他人名譽之故意,方符該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主觀 上係基於相當理由而誤認有此事實,並在客觀上指摘說明其 所誤認之事,縱令該事已足致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惟 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則其行為與法律 所規定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未盡相符,實難逕以誹謗罪責相 繩。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告訴代理人陳怡生之指述、證人曾萬春
之證述、被告持用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批踢踢實業坊 104年5月18日(104)批法孝字第1號函、PTT網站之上開文字 及網友討論內容之網頁畫面、告訴人臉書帳號之網頁畫面、 太平洋新聞網報導本件之網頁畫面、交通違規清單列印查詢 結果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3年11月30日晚上 9時18分左右,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PTT網站之 八卦版(Gossiping)上,向該網站申請帳號「bigbearlin」( 暱稱「大雄林」),並發表標題為「『爆卦』民進黨為什麼 會爛」、內容為如附件所示文章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加重 誹謗之犯行,辯稱: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為消防局認定之 狹窄巷道,故臺中市交通局在道路兩旁皆劃有紅線禁止停車 ,當晚其與妻子外出購物而歸,發現黑色賓士車違規停車, 經詢問民進黨里長候選人曾萬春總部前等人是否有車主在現 場,對方表示「阿議員停一下會怎樣!?」,企圖以議員身 分合理化其危害消防安全之行為,其因此與對方發生爭辯, 對方又表示「你們的紅線不對啦!!」,故而有拍照及於 PTT網站八卦版張貼相關評論之事。因糾紛發生在民進黨里 長候選人總部前,對方又向其表示具有議員身分,故其依循 民進黨議員、中年男子、戴眼鏡等特徵,在市議會網站上, 綜合以上特徵僅有告訴人相近,其當時確因有理由確信為真 實,故誤做出在PTT網站八卦版之相關評論,並非惡意為之 。其並不認識告訴人,當時發表言論純為消防安全之公共利 益,且不平於有人濫用議員身分賣弄特權,其為一介普通市 民,既無勇氣與該名自稱為議員之人爭論,更無惡意毀謗告 訴人名譽之動機,於評論發表後,經其他網路使用者提醒, 細究當晚自稱為議員之男子身分,始發現因前市議員曾坤炳 自稱為議員,而將曾坤炳誤認為告訴人,連忙將該篇文章刪 除,並主動透過臉書向告訴人道歉,顯見其實無真實惡意, 純因當時條件而誤認,並非故意誹謗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確有於103年11月30日晚上9時18分(起訴書誤載9時53分 )左右,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PTT網站之不特定 登入該版網友得共見共聞之八卦版(Gossiping)上,向該網 站申請帳號「bigbearlin」(暱稱「大雄林」),並發表上開 文章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復經告訴代理人即臺中市議 員丙○○服務處主任陳怡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指述明確 ,並有PTT網站之上開文章之網頁畫面、其他網友回應上開 文章內容之網頁畫面、批踢踢實業坊104年5月18日(104)批 法孝字第1號函、被告持用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 稽,此部分事實即堪以認定。
(二)被告就上開文章中所稱之違規停車情事,固於事後未向警方 報案,此據被告及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黃秀琪於原審審判時分 別供述、證述明確,且有交通違規清單列印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然證人即時為民主進步黨籍臺中市西區土庫里里長候選 人曾萬春於警詢時證稱:「(請你作證指述於103年11月30日 20時30分許在你競選總部附近是否有1件違規停車事件發生 ?)有的。...(你競選總部設立於何處?)我設立在臺中市○ 區○○街00巷00號(住處)前。(當時現場有何人?)我,比較 有印象的有陳福文、曾坤炳前議員,其他人眾人不記得了。 (當時丙○○男子是否在場?)當天、當時丙○○沒有出現在 現場過。(當時何事情發生停車糾紛?現場你所認識的有哪 些人?)當時是曾坤炳前議員開的賓士汽車(車牌我不知道) ,將車停放在中市○區○○街00號與華美街41巷口,不久即 遭1名路過不詳男子在現場叫囂投訴,該黑色賓士汽車違規 停放於巷子口,便遭不認識男子抗議後,曾坤炳前議員就走 出去將車駕離了,剛開始雙方過程怎樣我不清楚,開車來的 確定是曾坤炳、陳福文2人,他們分別各開1部汽車來的,其 他人我已沒什麼印象、不記得了」等語(見他字第1659卷第 11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103年11月30日在臺中市 西區華美街你住處及競選總部附近,有無看到在庭的被告? )當天選舉後很多人來看我,因為我選里長落選,當天我有 聽到有人在大小聲,但我不知道在吵什麼,我不能確定曾坤 炳議員、陳福文議員跟人有停車糾紛,我只確定這兩人有來 看我。(對於104年4月2日在第一分局警詢中稱曾坤炳前議員 開賓士將車停在華美街39號及41巷口,是否屬實?)屬實, 但後來糾紛後來如何結束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 20039號卷第31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其於103年有競選 土庫里里長,是民進黨徵召,競選總部設在臺中市○區○○ 街00巷00號住處,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於103年11月30日 當時巷口有畫紅線進來劃至大樓旁邊,因為其選舉落選, 103年11月30日晚上,曾坤炳前議員開1臺賓士車停在臺中市 西區華美街41巷巷口,來問候其一下就要走了,還有民進黨 前議員陳福文亦有開普通的車子過來,不是賓士車,有人通 知其曾坤炳前議員他們來慰問,其從家裡面走出來,他們說 不能停車,在外面,曾坤炳前議員就向其揮手說「這裡車子 沒得停,我要走了」,只有講幾句話就走了,其在跟曾坤炳 前議員講話的過程,被告有說那邊紅線不能停車,當時陳福 文前議員也在場,他們要來找其坐,人家就跟他說車難停, 那裡不能停車,就站在門口,說不能停車,不方便就要走了 ,其都稱呼他們為議員等語(見原審卷第83至92頁);嗣又證
稱:於103年11月30日晚上,其競選總部前面有擺桌子、椅 子,曾坤炳前議員有來坐著泡茶,他車子停著之後,坐在那 邊,其才出來,跟他們坐在其桌子那邊泡茶,當然有坐著, 才會被告說車子停在那裡的事,才過去牽車。紅線是劃到被 告所住大樓旁邊入口那邊,劃到車庫那邊都是紅線,被告所 住大樓車道出入口是在其門口的對面。曾坤炳前議員及陳福 文前議員2臺車是停在被告所住大樓大門入口靠近巷口處, 紅線是從外面畫到底等語(見原審卷第100至102頁)。佐以證 人黃秀琪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巷子有 畫紅線,因為那條巷子很窄,一旦1輛汽車停在裡面,加上 周邊有機車停放,消防車根本進不來,故有劃紅線,103年 11月30日晚上,其和被告出去買東西,走路回來,其見到賓 士車違規停在其社區大門靠近巷口的紅線上,被告就走去曾 萬春家騎樓處質問該男子為何不移動車輛,被告和曾萬春及 該男子在現場爭執紅線繪製之合法性,說完之後,被告和其 就上樓,被告後來又跑下樓要拍違規現狀之照片,後來該男 子才往巷子裡面移車等語(見原審卷第73至78、80頁)。由證 人曾萬春及黃秀琪之上開證述可知,於103年11月30日晚上8 時30分左右,確有賓士車違規停放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 巷口處,遭被告前往抗議等情,是被告在上開文章中指稱其 因勸說要求賓士車駕駛將車移走,而與在場之人有所爭執, 當時在場之人有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等情,尚與客觀事實大 致相符,被告並未故意捏造而虛構不實,至為顯然。(三)又被告於原審辯稱:其是因對方跟其表明一句「阿我們議員 停一下是會怎麼樣(臺語)」,而判斷停車者係議員,其不知 道社會上對於已卸任議員者,有時他人仍會繼續尊稱其為議 員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72、73頁),證人曾萬春亦明確證稱 上開賓士車為曾坤炳前議員所駕駛等語,已如上述,而曾坤 炳前確曾於75至83年間,擔任過臺中市市議員之情,並有臺 中市議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議員名單在卷可查(見原審卷 第51頁)。證人曾萬春於原審復證稱:其和曾坤炳前議員、 陳福文前議員說話時都稱呼他們議員,其都叫議員習慣了, 沒有叫名字,都稱呼議員而已,故103年11月30日當日講話 ,其也都是稱呼議員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證人黃秀 琪亦於原審證稱:其於103年11月30日現場,有聽到他們有 人提到那個人是議員的身分,該男子為中年男子戴眼鏡等語 (見原審卷第73頁)。是被告當時既不認識告訴人,亦不認識 曾坤炳,其聽聞在場之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時,主觀上直接 認定該停車者為現任議員,而未想到有可能係已卸任之議員 ,其上開所辯自非悖於常情。
(四)再證人黃秀琪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被告當時很生氣的上樓, 要查詢現場的議員或被稱議員之人是誰,後來又跑下樓拍照 ,當時其有點認定那個人就是議員,有上網試圖找議員公務 車車牌等資訊,其不記得有無找出來,因為現場有人提到議 員,而曾萬春是民進黨籍,故認為到場的議員是民進黨籍的 ,被告有上臺中市議會之網頁,把民進黨的議員都調出來, 看跟當時看起來的哪位先生最像、最可能是誰,被告是依循 線索民進黨、戴眼鏡、中年男子查證,認為是海線的議員丙 ○○等語(見原審卷第73、74、80、82頁)。佐以證人曾萬春 於原審證稱:曾坤炳前議員有戴眼鏡,臉長得很飽滿、大耳 ,髮型是男士旁分西裝頭、稍微抹油、比較整齊,當時約64 歲,原審卷第50頁照片坐在中間的人是曾坤炳前議員,其於 103年11月30日時之髮型、眼鏡就是該樣子等語(見原審卷第 86至88、100頁),並有曾坤炳前議員之照片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第50頁)。再核被告所提出其所列印自臺中市議會官網 之議員資訊有關丙○○市議員之照片(見原審卷第21頁),告 訴人亦為戴眼鏡、臉部飽滿、男士旁分整齊之西裝頭之中年 男子。綜上可見,被告辯稱因當時糾紛發生在民進黨里長候 選人總部前,在場之人有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其當時係依 循民進黨議員、中年男子、戴眼鏡等特徵,在市議會網站上 ,綜合以上特徵,而誤認該賓士車之駕駛係告訴人等語,應 堪採信(至告訴人之照片雖與現任臺中市長林佳龍神似,然 林佳龍市長未曾擔任過市議員,於案發當時係由立法委員競 選市長,被告在搜尋具有市議員身分之人當時,並無可能會 將曾坤炳誤認為林佳龍,故告訴人指稱被告何以不會誤指林 佳龍等情,容有誤會)。
(五)本件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所指稱其於103年11月30日晚上8時30 分左右,見到一輛賓士車停在巷口紅線處,其乃前往位在臺 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之民進黨里長候選人曾萬春競選總部前 ,勸說要求移走,而與在場之人有所爭執,且當時在場之人 有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等語,既非出於虛構。而其於文中雖 稱:「應該是海線的"養點鐘"」等字眼,縱可能足以使人認 為該違規停車之市議員即為告訴人,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之 名譽、評價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然如前揭說明,被告之言 論是否構成誹謗罪,除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實外,尚須被告「主觀上」具有誹謗他人之故意,始 構成該罪,且本件被告所指摘之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自應 予以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尊重與維護。況且,被告係以其親 身經歷過程所得之資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判斷停車者為民 進黨籍之臺中市議員,再查詢臺中市議會官網觀看照片後,
始將停車者誤認為告訴人,並非全然未經查證,其於發文當 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傳述之事實為真實。嗣被告 發現告訴人並非其所指之中年男子後,隨即將該篇文章撤下 ,並於次日即103年12月1日22時17分,向告訴人之臉書個人 專頁傳送訊息致歉,有臉書訊息畫面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 頁、原審卷第36頁),益徵被告主觀上並無以不實事項貶損 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六)從而,本件被告因誤認違規停車者為告訴人,而於上開文章 中指摘、傳述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指謫、傳述所誤 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然因被 告主觀上既係有相當理由確信上情,則其是否具有故意指摘 傳述足以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已非無疑。衡以PTT網站 之八卦版(Gossiping),本即係提供不特定網友即時爆料之 園地,被告在未深思熟慮之情況下發表上開文章,本即難期 其用語必然精確修飾或周延無誤,縱其所述非全然符合事實 ,甚或可能使人產生誤會,惟均尚難逕認其主觀上存有「真 正惡意」之誹謗犯意,更不能因被告當時未能進一步查證違 規停車者是否確為告訴人本人,即率爾以刑法加重誹謗罪相 繩。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稱:㈠案發當時因證人曾萬春競選里長失 利,競選總部前人聲鼎沸,左右鄰居對於相訪客人之臨時停 車應予以容忍,身為里內居民之被告,與里長候選人曾萬春 僅在當下稍微溝通一下,應可避免此一本件停車爭議之發生 。然被告在返家後,立即以惡意爆料方式,嚴重影響身為民 意代表告訴人的聲譽,對告訴人而言,簡直禍從天降。㈡被 告誤認當時在場停車之曾坤炳並非現任議員,且所屬政黨亦 係健保免費聯線,而非民進黨,被告張冠李戴,難盡有查證 義務。再告訴人之選區屬於臺中市清水區,與曾坤炳屬臺中 市南區之民意代表,兩者地理位置差異甚大,不可能誤認, 足見被告查證顯有惡意及輕率情形。㈢被告既能於發文次日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服務處確認,被告就本件事實並非無法查 證;即使是智慮甚低之人,直接問對鄰的里長候選人曾萬春 ,即可輕易得知該名違規停車者,被告根本沒有查證,即從 網路上逕擇一民進黨籍市議員即告訴人為名,逕上網PO文爆 料,重傷告訴人聲譽,導致告訴人於網路上接連受到無端批 評與攻擊,足見被告並非無誹謗故意甚明。㈣被告等住戶長 期受他人違規停車影響出入所苦,最直接處理方式就是請有 權開單告發之交通警察,方為正辦。被告身為就讀碩士班學 歷之人,不可能不知道,即便訴諸於其所屬政黨領導人,也 只能用這種方式,被告若循此正當方式告發,即可輕易查知
,豈料心中僅存有殺傷力甚大之網路爆料,不僅為處理停車 糾紛毫無助益,更導致無辜第三人受無情攻擊與批抨,忖此 以利用散布力強大之傳播方式,其在發表言論前,本應經過 善意篩選,並有較高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 非惡意,本件被告僅憑一停車糾紛之主觀判斷,即遽以認定 該名人士係現任民進黨議員之告訴人,公開以貶抑文字散布 不實言論,已達於誹謗告訴人之名譽,自應論以誹謗罪責等 語。然:
㈠證人曾萬春於案發當時並非當選里長,其競選總部前縱有支 持者,因敗選而氣氛低迷,自不可能如檢察官所稱人聲鼎沸 。且選舉開票並不享有法律假期,案發地點既已畫設紅線, 自不能違規停車,縱該處曾經合法申請集會,亦非得以合理 化得違規停車之事實,故檢察官稱左右鄰居對於相訪客人之 臨時停車應予以容忍等語,難以憑採。
㈡本件依證人曾萬春之上開證詞可知,其等於案外人曾坤炳卸 任市議員後,仍敬稱曾坤炳為議員,且證人曾萬春又係代表 民主進步黨參選,本即可合理推認在其競選總部出入者,為 具有相同黨籍之人,是被告依此認定案外人曾坤炳係民主進 步黨籍現任市議員,並不悖於常情。再被告設籍於臺中市西 區,而告訴人之選區屬臺中市清水區,曾坤炳之選區屬臺中 市南區,均非被告選舉區之民意代表,則選民不認識其選區 外之民意代表,乃屬當然之理,此觀同屬民主進步黨籍之證 人曾萬春於原審亦證稱其不認識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00 頁)自明,是檢察官指稱被告不可能誤認,被告查證顯有惡 意及輕率情形,與常情不符。
㈢被告縱有就讀碩士班之學歷,仍屬一般平民百姓,其根據現 場所得之資料,利用網際網路搜尋臺中市議會官網上之市議 員照片逐一比對後,縱誤認告訴人為違規停車之人,仍可認 被告已踐行應為、能為之查證義務,難謂其未盡合理查證之 責,主觀上亦全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而為惡意指摘之情狀。且被告於原審陳稱:因證人曾萬春里 長選舉落選,不想讓他那麼難過,如果報警叫警察來,因為 違規者係議員,警察也只會被電,所以就沒有跟警察報案。 其曾向曾萬春問是何人違規停車,曾萬春不予理會,還說愛 檢舉你就去檢舉等語(見原審卷第66、71頁),則被告因向證 人曾萬春詢問未果,始選擇透過PTT網站爆料,要非悖於常 理,檢察官稱被告可向曾萬春查證,並請有權開單告發之交 通警察,方為正辦等語,亦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 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是被告被訴之犯 罪事實,要屬不能證明。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 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不足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 指訴之犯行,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 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 法。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並無 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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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民進黨為什麼會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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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來PO一篇智力測驗文 │
│到底八卦版 是看是非 還是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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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剛剛太氣了 應該先拍他違規停車 │
│但更令人憤怒的是 那種議員仗勢凌人的態度 │
│我為我說的話負全責!!!民進黨可以來告我啊!!! │
│你們西區的新科市議員可以作證我是個什麼樣的人!!! │
│http://imgur.com/71t5zCA │
│照片剛剛衝下去拍 他已經移車了 │
│我靠過去拍照 還聽得到 他們在幹譙我!!! │
│紅線本來就不能停 有啥好說的 而且我只是請你移車喔!!! │
│早知道就直接拍照檢舉了 他的 我心軟個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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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神邏輯!?停一下 我在旁邊!? │
│我也沒檢舉 只是勸說他 別停那觀感不佳!! │
│而且 我最火大的是 │
│你還是議員ㄟ!!!嗆我這個小市民說紅線不對!? │
│還嗆我說 要去檢舉就去檢舉!! │
│權力霸凌就是這樣 別跟說啥 小市民吞下去 │
│的 我就是被教壞 沒家教的年輕人啦 不懂得卑躬屈膝啦!! │
│我只是去買個泡麵 沒帶手機 的 我以後要隨時拍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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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公民贏了 不是你民進黨贏了!!! │
│小英我是支持你的 但請你勇敢地把民進黨的毒瘤掃掉 │
│不要讓掛著你們民進黨的議員 里長候選人 任意用權利霸凌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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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4/11/30 2030左右 │
│地點 台中市西區土庫里華美街41巷 民進黨土庫里候選人 曾萬春總部前 │
│選舉選完 候選人與友人聊天 這我沒意見 │
│但是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 開的黑色高級賓士 車牌 3V-7877(抱歉 昏暗) │
│停在巷口紅線處 我上前勸說 要求移走 │
│民進黨 好偉大的台中市議員 一臉不耐煩地說 停一下 人在旁邊而已 │
│我向他表示 這跟消防安全有關 而且紅線就是不能停 這是基本法治觀念 │
│再說 巷口外面 就有收費停車場 一小時只要20元(開賓士的還省這個錢) │
│對方不耐煩地準備要移車 旁邊的長者就幫腔 "阿議員停一下會怎樣!?" │
│天啊!!! 竟然還敢說議員 平常人違規停車怕被開單 所以就是議員都不怕了喔!? │
│真的民進黨選贏整個就唱邱起來了 │
│林佳龍 我是投你一票了 但不代表我就要給你們民進黨權力霸凌!!! │
│民進黨 西區土庫里候選人 曾萬春 就衝出來說 "阿你愛檢舉就去檢舉啦" │
│民進黨 台中市議員 (剛剛看了一下 應該是海線的"養點鐘") │
│也跟著嗆"你們的紅線不對啦!!" │
│天啊 議員好大的官威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合法畫設的紅線 │
│給我們議員一停 馬上變成不對的行政處分啦!!! │
│我當場火拉起來了!!! 紅線就是紅線 就算議員也不能停 一秒都不能停!! │
│要我老婆 上去拿電話 我就在樓下 死盯著他 等他移走 │
│該議員在車上 還一副輕藐的眼神 反盯著我 好似 我是個白目無比的小賤民 │
│這就是民進黨!!!! 這就是為什麼 我們是賭爛國民黨!!! │
│我們很難完全支持民進黨!!!!媽的 不要跟我說 兩黨一樣爛 是什麼中立選民 │
│不是兩黨一樣爛 是兩黨都有超爛的!!! │
│民進黨的 我知道你們會在這裡看文 │
│台中地方記者 我也希望你們在這裡看文 我為我說的話負全責!!! │
│台中市民進黨議員 以及 里長參選人 就在剛剛 用權力霸凌一個小市民!!! │
│開著賓士的議員就是威啦!!!! 你們小賤民們太白目了!!! │
│很好!!!! 我死盯著你們了 民進黨!!! │
│真的是以為對方輸了 就是你們贏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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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氣到全身都在發抖 那個議員氣勢凌人到 就是天上天下 唯我獨尊!!! │
│有誰可以教教我 要怎樣讓這樣囂張跋扈的權貴得到一點教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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