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賴金雀
被 上訴人 黃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26萬399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4、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否認有侵權行為,並引用刑事案件相關答辯及證據 。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告訴人賴金雀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瓊瑤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黃瓊瑤無罪在案(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 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告訴人賴金雀聲請 檢察官就刑事案件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 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996號) ,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所為之上訴,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