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573號
TPHV,105,重上,573,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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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蘇民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合
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萬17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
徵裁判費58萬348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附表:
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369.08
平方公尺(見原審卷㈠第71頁),102 年1 月期公告現值則為每
平方公尺8 萬8900元(見原審卷㈠第71頁),故第一項聲明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81萬1212元(計算式:369.08×88900=000
00000),加計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1002萬522元,合計4283
萬1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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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