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05年度,81號
TPHV,105,家抗,81,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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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周素華
      周志芳
      周小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翠珍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周小蕙周志芳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人周小蕙周志芳之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所明定。次按提起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翠珍間分割遺產事件,經原法院 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以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裁定駁回其等 上訴後,其等雖於105年4月28日提出抗告狀,惟其上僅有抗 告人周素華之簽名,並無抗告人周小蕙周志芳之簽名或蓋 章,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 補正經抗告人周小蕙周志芳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人周小蕙周志芳之抗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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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