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5年度,25號
TPHV,105,上更(一),25,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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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麋以雍
訴訟代理人 廖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杜總輝
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伊為訴外人杜貴雄之債權人,已取得確定 之支付命令,亦得對被上訴人杜總輝行使代位權,代位受領 杜總輝杜貴雄之債務款項。因債務人之財產為總債權人之 共同擔保,伊就杜總輝應給付杜貴雄之消費借貸款項,為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以為釋明。惟本件係上訴人元富期貨股 份有限公司代位杜貴雄起訴請求杜總輝返還借款等事件,聲 請人既非當事人,復未提出經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 宗之證據,而據其主張其為杜貴雄之債權人,核與本件訴訟 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所提對於債務人杜貴雄杜明俐之確 定支付命令,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 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 。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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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