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579號
TPHV,105,上易,579,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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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荷太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盛檢驗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如未遵期補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面額新臺 幣(下同)90萬元貨款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 被上訴人應將上開支票返還上訴人,經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上訴人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 7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4,700元。惟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1,500元(見本院卷第6頁 ),不足1萬3,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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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太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盛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