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蔡吉源
訴訟代理人 俞惠佳律師
受告知人 黃自由
被上訴人 黃天賜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志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
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