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69號
TPHV,105,上,69,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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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詹曜銘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被上訴人  閻品潔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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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