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449號
TPHV,104,上易,449,2016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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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邵曰道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元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 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 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 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曾以相對人簡元城郭俊斌簡文玉等3 人涉嫌侵占,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刻 由該署以105年偵續㈠字第14號偵查中。因相對人等是否為 侵占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攸關本件相對人所為是 否構成侵權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裁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然查,相對人有無聲請人所指侵權 行為,本院本可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之影響,且聲請人 主張相對人所涉犯之侵占罪,與上開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之情形,亦非相符,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難謂有據 ,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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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