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772號
TPHV,104,上,772,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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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林正雄遺囑執行人)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黃世鐸與被上訴人林阿珠等間請求履行契約
之訴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6號、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7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 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裁定選 任為訴外人林正雄之遺囑執行人,坐落於新北市○○區○○街 00號建物與坐落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林正雄所有而為 遺產之一部,本件上訴人提起本訴主張林正雄生前已將系爭不 動產贈與伊,被上訴人即林正雄之繼承人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 登記予伊,故其就本件訴訟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明暸 林正雄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本院及原審卷內文書等語,已據 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49號、104年度 家聲抗字第13號卷宗,審認無誤,且本件當事人亦同意聲請人 閱覽本件及原審卷宗(見本院卷第278-279頁),核與前開法 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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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