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34號
TPHV,104,上,234,20160719,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盛治仁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 上訴人 馮光遠
      蔡協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上訴人 梁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
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4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梁文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上訴人聲請為一造辯論 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8年11月間擔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下稱文建會)主任委員,正逢我國建國百年國慶,伊擔 任財團法人建國一百年國慶基金會(下稱建國一百年基金會 )執行長,相關慶祝活動由文建會負責完成預算編列再呈報 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其中「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國慶晚會─
精彩一百生日派對」(下稱建國晚會)係國慶日舉行之慶祝 晚會,文建會完成活動規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建國晚會之 發包作業,考量建國晚會之規模大、預算高,如由單一廠商 統包再分包其他廠商,會有疑義,故分為13個標案招標,因 適值總統大選之前,被上訴人為達其等政治意圖,以下列方 式散布不實言論指控伊,詳情如下:㈠梁文傑於100年11月2 日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黨部記者會表示:「實際上 是有那麼幾家公司、幾個團隊,跟著盛治仁,到處弄(臺語 ),從聽奧開始,到現在盛治仁跑到文建會擔任主委,也是 這幾家公司。而且我們要特別指出,表演工作坊,他不但弄 到了『夢想家』、『寶島一村』,而且還弄到了『苗栗燈會 』。臺灣技術劇場協會,他在聽奧的時候弄到了4千2百多萬 的規劃執行,現在他又弄到了6千多萬的規劃執行。…所以 就是幾家公司,他們就是跟著盛治仁,不斷的到處在弄」( 下稱言論㈠)。㈡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三立新聞臺「新



臺灣加油」節目表示:「…簡單來講這整件事就是賴聲川他 一個人在主導這2億1千5百萬要如何分配…,所以這不就是 內神通外鬼,不就是你這樣一路綁下來早就綁好的嗎?所以 今天我們在質疑的不只是他們亂花錢的問題,而是他們中間 確實有內神通外鬼,有綁標綁得非常離譜的情況…」(下稱 言論㈡)。㈢被上訴人馮光遠於100年11月1日接受三立新聞 臺訪問時表示「…可是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 ,一個人兩萬塊錢…、2億1千5百萬,是這樣被這些人,你 知道嘛,就是說,幾個人分分掉,然後做一些這種東西,兩 天把它燒光光。你知道嗎?我們的心裡只有四個字,叫官商 勾結。那,更讓我們覺得可笑的是,盛治仁是紅衫軍的一個 重要成員,反貪腐。…」(下稱言論㈢)。㈣馮光遠於100 年11月4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日前知道你給賴聲川2億 1千5百萬元做了一齣叫做『夢想家』的戲,我覺得你真是個 大善人。我呢,也是才華洋溢,所以應該也符合拿錢的條件 ,於是在此向你要個2億,希望你能夠比照給賴聲川錢一樣 地慷慨,也給我錢…」(下稱言論㈣)。㈤馮光遠於100年1 1月7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夢想家跟紙風車比一比,賴 聲川怎麼還有臉裝可憐…做這樣子的表格,念真這批人做的 話,大概只要20塊錢,要是換成盛治仁賴聲川他們做,我 看5千塊跑不掉,大家覺得有沒有道理?」(下稱言論㈤) 。㈥馮光遠於100年11月8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盛治仁 ,你還要繼續砸錢做巡迴?太棒了,可是這次,工程我是包 定了。先講改編的創意,費用我只收賴的一半,這絕對不貴 ,要不然你去問最擅長改編外國東西的賴聲川,他一定會告 訴你,改編其實比原創還難,所以創意費高一點也是當然。 至於跟各地藝文界對話的這個工程我也要,其實這事不難, 找些媒體打手吹捧吹捧,尤其是那些收錢做新聞的公關記者 ,給我4,000萬我就可以搞定他們,保證讓你聽到從網路、 電臺、電視、報紙、雜誌各個層面鋪天蓋地的稱讚,主委, 碰到我算你走運啦。…最後,我建議談一談也許一年之後會 舉辦的幾場另類夢想家巡迴表演,因為我知道你做事都很有 計畫,大型表演管他發什麼標,都是幾年之前就敲板定案, 所以才在這裡先跟你喬好,免得到時搶案子的人一堆…」( 下稱言論㈥)。㈦馮光遠與被上訴人蔡協崇於100年11月16 日在馮光遠個人部落格發表標題「…屁股下面墊枕頭,沒有 刑求夢想家…」,該漫畫第2篇文字稱:「…咦,我們的反 貪腐大將盛治仁怎麼還沒來?、…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 15億,民進黨告發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涉嫌圖利、洩密兩罪。 號稱反貪腐的紅衫軍應該展開紅衫軍再起運動,打擊新的貪



腐集團…」(下稱言論㈦)。㈧馮光遠蔡協崇於100年11 月17日在壹週刊雜誌第547期發表漫畫1篇內容為「…主委我 陪你玩,下次給我個小標案就可以了…、呵-我這裡哪裡有 小標案」(下稱言論㈧),藉由漫畫文字散播不實言論誤導 大眾視聽並詆毀伊,指伊涉犯圖利及洩密罪,散布上開不實 言論及指控影響伊之人格,致伊請辭文建會主委職務。被上 訴人發表上開言論係惡意攻擊伊,縱對可受公評事項發表言 論,亦未盡查證義務,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並為回復伊名譽之適當處分。聲明:被上 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 一、二、三所示內容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 日報頭版,以標題不小於34級字,內容不小於24級字之字體 ,刊登半版道歉啟事連續3日,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請准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各給付 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利息。㈢梁文傑應將原審判決附件一、馮光遠應將 原審判決附件二、蔡協崇應將原審判決附件三所示內容,於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以標題不小 於34級字,內容不小於24級字之字體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連續3日,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被上訴人方面:
梁文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惟據其 於原審所為之聲明及陳述:伊無詆毀上訴人之事,就夢想家 事件所為查證,已提供給地檢署及監察院,上訴人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馮光遠蔡協崇:在100年11月1日接受三立電視台採訪時發 表「…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元、2億1 ,500萬是這樣被這些人…幾個人分掉,然後作一些這種東西 ,兩天把它燒光光…」,屬事實陳述,伊等並無真實惡意, 故無妨害名譽之事;關於「燒、官商勾結、可笑」等言論, 及在個人部落格發表之文章與伊2人合作之漫畫,均非陳述 事實,係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與評論,建國晚會之預算案招 標流程確有弊端及瑕疵,已經監察院提出糾正案,伊發表言 論之前,媒體報導甚囂塵上,伊等基於當時社會廣泛且熱烈 討論與媒體報導,做合理之評論,於言論中談及上訴人是否 涉違法綁標及不當執行預算,係事涉國家整體財務、政治與 政務官廉潔等具有高度公益性之公共事務,受憲法最高度保



障之政治性言論,上訴人擔任文建會主任委員,屬公眾人物 ,個人之名譽保障應予退讓,而伊等陳述是否屬實之合理查 證義務,應予相當程度之減輕;馮光遠聽聞媒體人胡永芬轉 述而陳述事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 譽權。而社會大眾對上訴人之評價,未必會受到上開言論所 影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乃由其個人行為所形塑,如有社會 評價低落之事,與伊等上開言論無涉,故伊等無侵害上訴人 名譽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上訴人於98年11月間擔任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建國一百 年基金會執行長,文建會規劃建國百年晚會活動時,按需求 辦理13個標案招標,被上訴人有發表系爭言論㈠至㈧。監察 院調查上開標案後,以102年教正18號糾正案認:上訴人兼 任財團法人建國一百年基金會執行長,致民間基金會反向指 揮政府機關現象,活動經費預算未經內政部評估逕由主委提 出,國慶晚會演出型態為未經評估場地及經費影響即由多元 內容之大型晚會改變為搖滾音樂劇,標案之劃分遲未定案, 延誤招標作業進行致規劃多有疏漏等情。上訴人以本件事實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對馮光遠提 起刑事加重誹謗罪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訴 人不服再議,經發回續行偵查後,仍以102年度偵續字第3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有文建會13個標案招標明細表、三 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譯文稿、馮光遠接受三立新聞台訪 問片段─譯文稿、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文章及漫畫4則、 壹週刊547期漫畫1則、監察院糾正文、臺北地檢署102年度 偵續字第369號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聲請狀、103年度偵續一 字第4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聲 議字第4964號處分書等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7、34-43反面 、56至78反面、163至191、274至284、原審卷二31至33反面 、57至60頁)。
五、上訴人主張梁文傑發表言論㈠、㈡,內容包含事實陳述及意 見表達之混合言論,動機及目的均為惡意,其未盡查證義務 即散布妨害伊名譽之言論;馮光遠發表言論㈢,且接續或與 蔡協崇發表言論㈣至㈧,雖稱轉述雜誌或新聞媒體之他人言 論,因未查證或已善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自無從免責,對伊 之名譽亦有侵害,均應負賠償責任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查: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 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 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



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 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 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 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 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 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 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 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 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 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 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 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㈠至㈧之言論:
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民進黨黨部記者會發表言論㈠內容 為:「…實際上是有那麼幾家公司、幾個團隊,跟著盛治仁 ,到處弄,從聽奧開始,到現在盛治仁跑到文建會擔任主委 ,也是這幾家公司。而且我們要特別指出,表演工作坊,他 不但弄到了『夢想家』、『寶島一村』,而且還弄到了『苗 栗燈會』。臺灣技術劇場協會,他在聽奧的時候弄到了4千2 百多萬的規劃執行,現在他又弄到了6千多萬的規劃執行。 …所以就是幾家公司,他們就是跟著盛治仁,不斷的到處在 弄。…」(見原審卷一第30頁反面),言論中所指幾家公司 、幾個團隊,表演工作坊等,從擔任聽奧開始迄擔任文建會 主任委員跟著上訴人,核屬事實陳述。而上訴人自承「夢想 家」、「寶島一村」、「苗栗燈會」等都是表演工作坊所承 辦,另臺灣技術劇場協會在聽奧時負責4千2百多萬元的規劃 執行,在夢想家時負責6千多萬的規劃執行,伊在98年舉辦 聽奧時為總執行長,之後擔任文建會主委等情(見本院卷二 第78頁反面、第79頁),是梁文傑上開事實陳述,尚非不實 陳述。又言論中表示標案係「到處弄、弄到的」等語,係對 表演工作坊及臺灣技術劇場協會等取得政府標案所為之個人 意見表達與對事件所做之評論,既以事實為評論基礎,固參 雜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決而做評論,因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 尚屬合理之評論範圍,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形。 ⑵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三立新聞臺「新臺灣加油」節目中 發表言論㈡,內容為:「…簡單來講,這整件事就是賴聲川 他一個人在主導這2億1千5百萬要如何分配…所以這不就是 內神通外鬼,不就是你這樣一路綁下來早就綁好的嗎?所以 今天我們在質疑的不只是他們亂花錢的問題,而是他們中間



確實有內神通外鬼,有綁標綁得非常離譜的情況…」等(見 原審卷一第36頁),核屬事實陳述。查監察院審計部(下稱 審計部)於101年7月27日公布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審核報告(下稱100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含附屬單 位決算及綜計表,丁、附錄、壹之三「各機關單位辦理建國 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記載:「…⑴文建會 籌辦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採購程序未臻嚴 謹,影響政府節約形象:文建會依據「『中華民國精彩一百 』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辦理國慶晚會 音樂劇相關事宜,於民國99年12月與表演工作坊簽訂創意設 計規劃案,及民國100年5至9月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統籌等 採購,計13件標案,決標金額合計2億2千9百餘萬元(詳表5 )。經查其辦理情形,核有①國慶晚會創意設計案招標過程 ,涉有先行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製作管理及演出執行 統籌案招標作業,資格訂定及合併招標之規劃評估欠周,有 違採購公平之原則;②辦理巨額採購案件,未考量案件特性 擇定相關指標詳實提報,並以量化方式輔助說明;③對於演 出地點選擇、演出成本效益及替代方案未進行評估分析,亦 未審酌國內現有展演設施等級及室內展演設施與戶外演出成 之差異,逕行決定改於臺中舉辦,致演出經費由原預估於國 家戲劇院演出之3,500萬元擴增至2億2千9百餘萬元,且經費 1億餘元鉅資租賃之演出設備僅使用2場次,影響政府節約形 象;④對於國慶晚會規劃發放福袋內容物,未於銷售門票前 適當披露,致生民眾誤解等事。…」(見原審卷一第148頁 反面至149頁),且監察院糾正案對行政院、文化部以:「 …行政院辦理建國一百年慶典活動,未能及早整合政府資源 完成活動規劃,並協調各部會合作辦理,而由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以下事件發生於 101年5月19日前稱文建會,以後稱文化部)獨自主辦十大主 題活動,又為提高效率,該會主委盛治仁除兼任財團法人建 國一百年基金會執行長,產生民間基金會反向指揮政府機關 現象外,又未經該會內部評估逕行由該主委提出活動經費預 算;另國慶晚會之演出型態由多元內容之大型晚會改變為搖 滾音樂劇,該會並未評估對場地及經費之影響,仍以原場地 及原經費辦理規劃,並因標案之劃分遲未定案,延誤招標作 業進行,致標案規劃多有疏漏,均有疏失。…」(同上卷第 163頁),可見就建國晚會活動之舉辦,確有先行指定廠商 辦理採購之招標程序不符規定、民間基金會反向指揮政府機 關、標案劃分遲未定案、延誤招標作業、致標案規劃多有疏 漏之情形,衡以文建會籌辦建國晚會『夢想家音樂劇等活



動,為全國性之業務,攸關公共利益,決標金額達2億2千9 百餘萬元,得標廠商可得利益龐大,自屬社會大眾所注目與 關切之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是梁文傑上開陳述,已盡合 理之查證義務,可認係善意發表之言論,不具違法性,應無 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馮光遠於100年11月1日接受三立新聞臺訪問時發表言論㈢, 依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資料所示內容為:「臺灣廣角鏡(三 立新聞):『影片中這段歌舞劇就是賴聲川導演主導的百年 國慶音樂劇-夢想家,文建會聚資補助2.15億足足多出官方 每年1.4億補助快1倍』。馮光遠:『我聽說,這一次,他們 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盛治仁『我不知道他 在開什麼玩笑啦,反正因為我們從來不會對於這種說我聽說 怎麼樣再去做回應啦,我想我們對於夢想家所有的事情也都 已經做了詳細說明。』…。」(見原審卷一第56頁),可見 上開馮光遠所說『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 個人兩萬塊錢。』,係三立新聞臺所剪接之片段言詞,依上 開片段說詞,難以認定馮光遠係針對特定人所為之指述。再 依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上開新聞報導譯文,亦是先有一段節 錄切入『夢想家歌舞劇』及『盛治仁記者會』之節面畫面, 再切入『馮光遠訪談』之節錄畫面,出現馮光遠所說『我聽 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再 切入『點閱網路部落客』之節錄畫面,記者:自稱是國寶級 白目的作家馮光遠實在忍不住,再度跳出來開砲,左批盛 治,右批賴聲川。畫面切入「馮光遠訪談」之節錄畫面,出 現馮光遠指稱:「2億1千5百萬是這樣被這些人,你知道嘛 ,就是說,幾個人分分掉,然後做一些這種東西,兩天把它 燒光光。你知道嗎?我們的心裡只有四個字,叫官商勾結。 那更讓我們覺得可笑的是,盛治仁是紅衫軍的一個重要成員 ,反貪腐…」等(見本院卷第178頁),益徵馮光遠上開所 述『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 。』一詞並無前後文與之連接,單以上開片段文字,顯難認 定係針對特定人所為之指述,故上訴人稱上開文字係針對伊 所為之指摘,尚不足採。至於前揭言論中之『燒光光』、『 官商勾結』、『可笑的是』等語,則為馮光遠針對夢想家音 樂劇於兩天內將預算花費殆盡,有無涉及官商勾結疑義,所 做之個人意見表達與主觀價值判斷之評論,應無侵害上訴人 名譽之虞。
馮光遠於100年11月4日在其部落格發表言論㈣內容為:「… 日前知道你給賴聲川2億1千5百萬元做了一齣叫做『夢想家 』的戲,我覺得你真是個大善人。我呢,也是才華洋溢,所



以應該也符合拿錢的條件,於是在此向你要個2億,希望你 能夠比照給賴聲川錢一樣地慷慨,也給我錢…」,於100年1 1月7日部落格發表言論㈤:「…夢想家跟紙風車比一比,賴 聲川怎麼還有臉裝可憐…做這樣子的表格,念真這批人做的 話,大概只要20塊錢,要是換成盛治仁賴聲川他們做,我 看5千塊跑不掉,大家覺得有沒有道理?…」、於100年11月 8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言論㈥稱:「…盛治仁,你還要繼 續砸錢做巡迴?太棒了,可是這次,工程我是包定了。先講 改編的創意,費用我只收賴的一半,這絕對不貴,要不然你 去問最擅長改編外國東西的賴聲川,他一定會告訴你,改編 其實比原創還難,所以創意費高一點也是當然,至於跟各地 藝文界對話的這個工程我也要,其實這事不難,找些媒體打 手吹捧吹捧,尤其是那些收錢做新聞的公關記者,給我4,00 0萬我就可以搞定他們,保證讓你聽到從網路、電臺、電視 、報紙、雜誌各個層面鋪天蓋地的稱讚,主委,碰到我算你 走運啦。…最後,我建議談一談也許一年之後會舉辦的幾場 另類夢想家巡迴表演,因為我知道你做事都很有計畫,大型 表演管他發什麼標,都是幾年之前就敲板定案,所以才在這 裡先跟你喬好,免得到時搶案子的人一堆…」(見原審卷一 第39至41頁),均屬個人之主觀意見表達與評論,衡以文建 會籌辦「建國晚會『夢想家音樂劇」之性質,為政府舉辦 之活動,與社會公眾有關,攸關公共利益,為社會大眾所囑 目與關切,自為可受公評之事務,馮光遠發表上開言論,係 就可受公評之事,做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並無真 實與否之問題。參照審計部公布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報告亦認:「⑴文建會籌辦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 樂劇,採購程序未臻嚴謹,影響政府節約形象:文建會依據 「『中華民國精彩一百』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計畫」辦理國慶晚會音樂劇相關事宜,於民國99年12月與 表演工作坊簽訂創意計至9月設計規劃案,及民國100年5至9 月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統籌等採購,計13件標案,決標金額 合計2億2千9百餘萬元(詳表5)」(同上卷一第148頁反面 之),則馮光遠以上開言論反諷上訴人負責舉辦建國晚會『 夢想家音樂劇』讓賴聲川得標及預算花錢浪費等情,或有不 留餘地及尖酸刻薄之批判,然既係針對攸關公共利益,為社 會大眾所囑目與關切、可受公評事務之建國晚會預算標案所 為之評論,既未使用過激、漫罵等不雅言詞,應無侵害上訴 人名譽之情形。
馮光遠蔡協崇於100年11月16日在馮光遠部落格「國寶級 白目馮光遠在此」發表言論㈦內容稱:「咦,我們的反貪腐



大將盛治仁怎麼還沒來?『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15億 ,民進黨告發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涉嫌圖利、洩密兩罪。號稱 反貪腐的紅衫軍應該展開紅衫軍再起運動,打擊新的貪腐集 團」等(見原審卷一第42頁)。其中「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 費2.15億,民進黨告發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涉嫌圖利、洩密兩 罪」等部分,核屬事實陳述,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報告之查核事項㈡審計機關查核情形⑴中央部會部分: 「…⑴文建會籌辦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 文建會依據「『中華民國精彩一百』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 百年慶祝活動計畫」辦理國慶晚會音樂劇相關事宜,於民國 99年12月與表演工作坊簽訂創意計至9月設計規劃案,及民 國100年5至9月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統籌等採購,計13件標 案,決標金額合計2億2千9百餘萬元…」(同上卷一第148至 149頁),是言論中所指「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15億 元,確有其事;又民進黨文宣部於100年11月3日發布新聞稿 以「夢想家綁標圖利明確-莊瑞雄盛治仁越描越黑-民進黨 將向特偵組告發」等文宣(見原審卷二第44頁),可見亦屬 真實。至於「號稱反貪腐的紅衫軍應該展開紅衫軍再起運動 ,打擊新的貪腐集團」等語,與真實與否無涉,而屬基於個 人主觀立場所為之意見表達與評論,因未使用過激令人不堪 言詞,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虞。
馮光遠蔡協崇於100年11月17日在壹週刊雜誌第547期發表 系爭言論㈧,標題為「夢想性」、「只有在夢想中才可能有 的性」,內容為:「主委我陪你玩,下次給我個小標案就可 以了、呵-我這裡哪裡有小標案…、現在我們一家都是有錢 人,盡量玩別客氣…」(見原審卷一第43頁)。上開漫畫發 表之時間,適為媒體報導建國晚會活動相關質疑及非議之際 ,且建國晚會相關標案確經審計部查核認有未妥,並經監察 院提出糾正,並如上述,觀之上開漫畫及文字內容,並無事 實之陳述,故為意見之表達,其用語雖尖酸刻薄,然衡以上 訴人時任文建會主任委員,為公眾人物,且建國晚會13件標 案,決標金額達2億2千9百餘萬元之鉅,事涉國家財務、政 務官廉潔,自與公共利益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務,馮光遠 2人以上開反諷漫畫表達其等對於上訴人舉辦建國晚會採購 流程及預算運用之疑義及不滿,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個人主 觀之評論,難認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㈢雖上訴人主張馮光遠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年度上字第1530號 及本件準備程序自承系爭言論㈢『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 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是針對伊所發表之言論, 且其另行撰文抨擊「夢想家」時,曾使用「人渣公務員」、



狗屎豬糞名譽」等攻擊伊本人,殊難想像系爭言論㈢非指 伊云云。然馮光遠堅決否認系爭言論㈢所指對象為上訴人個 人(見本院卷二第2頁反面、第43、70、71、80頁),已否 認言論㈢是針對上訴人所發表,至於另案103年度上字第153 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並無與本件有關之事證,此有 另案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5至38頁),並經本院調取 該案卷查閱明確,又馮光遠另外撰文抨擊上訴人,與系爭言 論㈢指述『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一事無 涉,故上訴人上開指述,仍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利息,暨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一、二、三所示內容在中國 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以標題不小於 34級字,內容不小於24級字之字體刊登半版道歉啟事連續3 日,洵非有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 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
│ 恢復盛治仁名譽啟事 │
│ │
│本人梁文傑前於2011年11月2日之民主進步黨黨部記者會、2011 │
│年11月2日三立新聞臺之「新臺灣加油」節目中發表盛治仁先生 │
│藉擔任文建會主委職務之便,圖利特定廠商及貪污等不實言論,│
│惡意污衊盛治仁先生。今日特此針對本人言論導致盛治仁先生人│
│格、聲譽之貶損及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對盛治仁先生致上最高│
│之歉意。 │
│ │
│道歉人:梁文傑
└────────────────────────────┘
附件二
┌────────────────────────────┐
│ 恢復盛治仁先生名譽啟事 │
│ │
│本人馮光遠前於2011年11月間在新聞媒體、個人部落格及平面雜│
│致上,不斷發表盛治仁先生擔任文建會主委職務之便,圖利特定│
│廠商、官商勾結及貪污等不實言論或圖畫,惡意污衊盛治仁先生│
│。今日特此針對本人言論致盛治仁先生人格、聲譽之貶損及造成│
│社會大眾之誤解,對盛治仁先生致上最高之歉意。 │
│ │
│道歉人:馮光遠
└────────────────────────────┘
附件三
┌────────────────────────────┐
│ 恢復盛治仁先生名譽啟事 │
│ │
│2011年11月17日在壹週刊第547期主筆短篇數篇漫畫畫作,雖自 │
│詡為兩性漫畫家,然該本人蔡協崇前於2011年11月間主筆數篇漫│
│畫刊登平面雜誌,而不斷發表盛治仁先生藉擔任文建會主委職務│
│之便,圖利特定廠商、官商勾結及貪污等不實言論或圖畫,惡意│
│污衊盛治仁先生。今日特此針對本人言論導致盛治仁先生人格、│
│聲譽之貶損及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對盛治仁先生致上最高之歉│




│意。 │
│ │
│道歉人:蔡協崇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