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溫春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春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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