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221號
TPHV,103,上易,221,2016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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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郭永福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謝幼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振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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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