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被上訴人 王鴻忠
被上訴人 紀寶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法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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