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1年度,23號
TPHV,101,金上,23,2016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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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 訴 人 施秋典(即黃秀英之遺產管理人)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吉志(即曾建璋)
上 訴 人 鄭登自
      曾建誠
被 上訴人 林顯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林衍如律師
複 代理人 文大中律師
被 上訴人 曾素娟
      孫大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楊代華律師
      游志煌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瓊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宣明智
      方國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樂生
      陳天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上訴人 許庭禎
      陳淑芬(陳瑞星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蓉陳瑞星之承受訴人)
      陳品宏陳瑞星之承受訴訟人)
      陳證閎陳瑞星之承受訴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于庭
被 上訴人 蔣為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談 虎律師
      陳瀅竹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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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