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上 訴 人 施秋典(即黃秀英之遺產管理人)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吉志(即曾建璋)上 訴 人 鄭登自 曾建誠被 上訴人 林顯宗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林衍如律師複 代理人 文大中律師被 上訴人 曾素娟 孫大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楊代華律師 游志煌律師複 代理人 許瓊文律師被 上訴人 宣明智 方國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複 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被 上訴人 吳樂生 陳天來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上訴人 許庭禎 陳淑芬(陳瑞星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蓉(陳瑞星之承受訴人) 陳品宏(陳瑞星之承受訴訟人) 陳證閎(陳瑞星之承受訴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于庭被 上訴人 蔣為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被 上訴人 陳世峰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談 虎律師 陳瀅竹律師複 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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