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5年度,6號
TPHM,105,重附民上,6,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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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德熾
      廖德爐
      廖展煊
      廖展賢
      吳裕明
      吳雨霖
      張林希旋
      張錦熙
      張育倫
      張世杰
      范文淇
      羅守裕
      何國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利夫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請改判
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廖德熾廖德爐廖展煊廖展賢吳裕明吳雨霖等人共新臺幣(下同)6,266,379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張林希旋張錦熙張育倫張世杰 等人共1,205,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范文淇1,205,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羅守裕2,410,1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何國慶4,820,2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 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背信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盧利夫被訴背信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2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95號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 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105年度 上易字第495號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 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高 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例要旨參照),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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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