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錫權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伍錫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錫權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以98年 度聲字第2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 民國98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