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105號
TPHM,105,聲,2105,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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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憲宏(原名徐偉碩)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憲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憲宏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0年6月確定。⑵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 年度聲字第38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民國99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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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