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廣達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廣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廣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 刑6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維 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80號駁回上訴確 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