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993號
TPHM,105,聲,1993,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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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弘道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
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弘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弘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上訴字第39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台上字第53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 03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 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 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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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