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誠原名張志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 字第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再因竊盜等案 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10月確定,於99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