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康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康緯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康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36 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①、②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3749號裁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1年10月22日入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 期為107年11月2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0 日等情,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 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 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