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929號
TPHM,105,上訴,929,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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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明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89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交付審判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11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明係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4樓之4「統洋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洋 公司)負責人,其與統洋公司股東即告訴人張歐俊鴻、陳光 治、張烈東、鄭貴仍、大陸地區人民沈振領、大陸地區人民 祖軍及統洋公司於民國83年10月31日為合夥經營大陸中央電 視台國際影院電視節目而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成 立國際影院利潤中心(下稱國際影院),且為國際影院營運 所需,遂以上開500 萬元購買位在大陸地區北京市○○區○ ○○街00號A1503室房屋及該大樓地下室停車位1個(合稱15 03室房屋),並約定以被告名義登記為1503室房屋所有權人 ,嗣國際影院因業務結束而無須再使用1503室房屋時,便委 由被告管理出租及分紅事宜。詎被告明知1503室房屋之實際 所有權人係國際影院全體合夥人,其係受上開合夥人之委任 而辦理不動產出租事宜,且未經上開合夥人之同意,不得任 意處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受託管理之任務, 基於損害上開合夥人利益之犯意,先委託北京世邦信義房地 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世邦公司)仲介出售1503室房屋 ,而於98年3月25日將1503室房屋以人民幣225萬元之價格出 賣予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人民陳雁,得款供己使用,致生損害 於告訴人、陳光治、鄭貴仍等合夥人。嗣告訴人、陳光治、 鄭貴仍等人察覺有異,於100 年7、8月間向被告質詢上情, 被告始坦承已將1503室房屋出售,嗣於同年10月間經清算後 ,將售屋款分配予告訴人、陳光治及鄭貴仍。被告又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在不詳時、地偽刻告訴人之印章後 ,再偽造告訴人於85年間將國際影院之權義轉讓予被告之讓 渡書(下稱85年讓渡書),並在該讓渡書上偽蓋「張歐俊鴻 」之印文1枚,再於本案偵查中之102 年6月26日,將該讓渡 書提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表示告訴人已將1503



室房屋之股份轉讓而無權分配售屋款,亦不具本案告訴人身 分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 第1項之背信罪及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 ,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次按刑法 第342 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 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 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
三、交付審判裁定意旨認被告涉犯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證人陳光治、鄭貴仍及彭 學聖之證述、國際影院合夥契約、合約書、投資廣場分期付 款協議、停車位協議、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北京世邦 公司出具之說明書、聲明書、服務費確認單、記帳聯、被告 之北京招商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彭學聖所寄100年6月 30日電子郵件、100年國際影院分配計算表、被告於100年10 月開立予告訴人、陳光治及鄭貴仍之支票及簽收證明、85年 股權過戶申請書(內容詳附圖一)、85年讓渡書(內容詳附 圖二)、94年11月國際影院股份分紅計算表、94年11月30日 國際影院收入分紅收據、陳光治95年12月25日簽署之質押同 意書、統洋公司登記資料、97年9 月12日員工出差報支單、 1503室房屋之房屋稅完稅證明、服務費發票、北京世邦公司 函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固供承出售1503室 房屋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行使85年讓渡書,然堅詞 否認有何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關於背信部分 ,伊負責統洋公司在大陸地區業務,伊與統洋公司、張歐俊 鴻、陳光治、鄭貴仍、張烈東沈振領、祖軍曾投資成立國 際影院,待國際影院結束後,伊受國際影院合夥人委任管理 1503室房屋,該屋自購買至出租均係由伊處理,係有權管理 ;且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之股東多有更迭,其中告訴人在80 年間已離開統洋公司,告訴人在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權利均 已轉讓予告訴人之前岳父陳日三(於98年10月22日死亡), 嗣伊再於90 年間以100萬元向陳日三購買上開權利,另伊陸 續自陳光治、鄭貴仍處取得二人之權利,並且在94年間陳光



治、鄭貴仍均催促伊出售1503室房屋,是伊並無背信故意亦 無背信行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85年讓渡書係伊向 陳日三購買股權時,陳日三所交付,其上早已蓋有「張歐俊 鴻」印文,85年讓渡書並非偽造,伊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語。經查:
背信部分:
㈠統洋公司於76年7月6日核准設立,79年起由告訴人擔任董事 長直至85年10月30日變更登記由被告擔任董事長,而於92年 8 月12日解散登記(詳細董監事異動情形見附表一)等情, 有統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 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054號卷 ,下稱偵二卷,第40、42、43、101至115頁反面)。又統洋 公司、被告、告訴人、陳光治、鄭貴仍、張烈東沈振領、 祖軍於83年10月31日為經營大陸中央電視台國際影院電視節 目而共同出資500 萬成立國際影院,股份共分10股、每股50 萬元,原始出資及持股狀況為統洋公司100萬元即2股、被告 100萬元即2股(其中1股借李茂雄名義)、告訴人100萬元即 2股(其中1股借余自雄名義)、陳光治50萬元即1 股、張烈 東25萬元即0.5股、鄭貴仍25萬元即0.5股、沈振領50萬元即 1股、祖軍50萬元即1股,且為國際影院營運所需,分別購買 位在大陸地區北京市○○區○○○街00 號A1502室房屋應有 部分百分之二十(下稱1502室房屋)及1503室房屋,並以被 告名義登記為1503室房屋所有權人、以告訴人名義登記為15 02室房屋所有權人。嗣因張烈東離職,張烈東於國際影院之 0.5股即由告訴人及陳光治平分,股權暫異動為統洋公司2股 、被告2股、告訴人2.25股、陳光治1.25股、鄭貴仍0.5股、 沈振領1股、祖軍1股。再於90年間,因國際影院結束營業, 沈振領、祖軍取得1502室房屋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而退股, 自此國際影院僅存1503室房屋等情,有國際影院合夥契約、 合約書、投資廣場分期付款協議、停車位協議、94年11月國 際影院股份分紅計算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他字第9710號卷,下稱偵一卷,第6頁;偵二卷第154頁;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聲議字第3197 號卷,下稱偵 三卷,第10、11頁;偵二卷第73頁)在卷可參,並為被告所 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告訴人對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之權利均已於85年間讓與陳日 三,陳日三再將上開權利以100萬元出售與被告: ①細觀統洋公司會計鄭貴仍製作之94年11月國際影院股份分紅 計算表(見偵二卷第73頁),其中關於國際影院股份名稱乃 記載「統洋公司、陳日三陳光治陳文明李茂雄、余自



雄、張烈東、鄭貴仍、沈振領、祖軍」,陳日三部分由被告 於11月29日簽名代領(計算表上未記載年份),由上開統洋 公司內部文書已無告訴人列名並由陳日三所代之以觀,顯見 告訴人早非國際影院股東,其股份應已由陳日三受讓;又參 酌陳日三於94年12月23日簽收內容「結至94年11月30日國際 影院其他收入分紅每股43,276元」之94年11月30日國際影院 收入分紅收據,該收據旁更有鄭貴仍手寫記載「余自雄1 股 張歐俊鴻張烈東1/4股)」(見偵二卷第41 頁),顯見陳 日三所受領之分紅即係告訴人原擁有之國際影院2.25股(即 余自雄1股、張歐俊鴻1股、張烈東1/4股總和)。 ②證人即前統洋公司董事彭學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 被告、告訴人與伊曾為統洋公司同事,陳日三則係伊任職南 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聯公司)時之總經理,告 訴人擔任統洋公司董事長時,因從統洋公司拿走900 多萬元 ,造成統洋公司跳票,當時陳光治、鄭貴仍就找被告去向陳 日三說明、請陳日三幫忙,後來陳日三便拿出600 萬元將告 訴人在統洋公司包含國際影院之股權、實際為國際影院但登 記為告訴人名義之房子等權利均頂過來,告訴人就退出公司 ,因國際影院係附屬於統洋公司,因此告訴人都算離開,此 時陳日三雖已頂讓告訴人之股份,但陳日三因年紀大,不要 登記在自己名下,就都登記在被告名下,後來在90年左右, 陳日三因經濟困難而將上開權利以100 萬元轉讓給被告,這 些均係陳日三告知伊的;國際影院曾在大陸購買房屋,其中 一間以告訴人名義登記,因告訴人已離開公司而需辦理過戶 登記,被告在大陸無法改登記,所以有來詢問伊,當時伊有 看到85年股權過戶申請書、85年讓渡書(即附圖一、二,見 偵二卷第38、39頁),伊對被告說私人寫的大陸一定不會過 ,要法院公證才行,於是伊就幫忙擬了授權書內容(見偵二 卷第63頁)讓被告去法院公證等語綦詳(見偵二卷第49至51 頁、原審卷四第27至31頁),又被告、告訴人於86年12月23 日在原審公證處公證之授權書內容為「立授權書人張歐俊鴻 茲授權陳文明就投資廣場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北大街 東側金融街C 區四號一五0二室不動產,得以授權人名義全 權處理一切事宜,包含得為讓與、出租、出售、處分、質押 及其他依法律或事實所必要之行為。」有授權書及原審86年 度認字第155611號認證書可稽(見偵二卷第62、63頁),則 證人彭學聖所述與上開授權書、分紅計算表、分紅收據、統 洋公司董監事異動情形核屬相符,況證人彭學聖曾為統洋公 司之董事,已不涉統洋公司經營數年餘,並與被告、告訴人 均為同事而相識數十年,且無恩怨,尚無設詞維護告訴人或



構陷被告之動機,立場應屬中立,其證言應較為可採。是告 訴人早於85年間將其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權利均讓與陳日三 無疑。
陳日三於90 年間因經濟不佳,要求被告以100萬元購買上開 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權利,被告分期付款以支付現金20萬元 、分五期開立面額10萬元之支票給付(①支票號碼:QC0000 000號,發票日95年9月30日,付款人:陳文明,受款人:陳 日三②支票號碼:QC0000000 號,發票日95年11月30日,付 款人:陳文明,受款人:陳日三③支票號碼:QC0000000 號 ,發票日96年1 月31日,付款人:陳文明,受款人:陳日三 ④支票號碼:QC0000000號,發票日96年3月31日,付款人: 陳文明,受款人:陳日三⑤支票號碼:QC0000000 號,發票 日96年5 月31日,付款人:陳文明,受款人:陳日三),並 以告訴人85 年退票之30萬元抵償(①支票號碼:KT0000000 號,發票日85 年4月30日,票面金額10萬元,付款人:張歐 俊鴻②支票號碼:KT0000000號,發票日85年5月31日,票面 金額10 萬元,付款人:張歐俊鴻③支票號碼:KT0000000號 ,發票日85年6月30日,票面金額10 萬元,付款人:張歐俊 鴻)等情,已有證人彭學聖證述明確如上,並有上開支票在 卷為證(見偵二卷第156至159頁),亦核與被告所辯相符, 足認被告已受讓陳日三所取得原告訴人對統洋公司及國際影 院之權利。
④至證人張歐俊鴻證稱:伊於85年間擔任統洋公司負責人時, 因跟統洋公司調了六百多萬元,陳文明陳光治都有將此事 告知陳日三陳日三便幫伊處理債務並要伊將統洋公司股權 轉讓,伊跟陳日三商談股權轉讓事宜時,並無其他人參與, 伊不知道公司登記的股權有無變更為陳日三,但伊沒有轉讓 國際影院的權利;伊曾與被告一同到臺北地院辦有關1502室 房屋的公證案子,此係因被告來找伊說1502室房屋是沈振領 、祖軍買的,伊現在不在公司,以後若要過戶,公司無法辦 理,要伊寫授權書,內容大約是1502室房屋將來過戶、出租 等手續都授權被告辦理;國際影院於82年成立、伊在85年離 開後就沒去過問云云(見偵一卷第28至30、61至63頁、偵二 卷第56至57、132至134頁、原審卷四第59至64頁);證人鄭 貴仍證稱:伊為統洋公司會計,告訴人擔任統洋公司董事長 時財務有問題,被告有與告訴人結算,研討結果是公司變更 股份,原本告訴人的股份由陳日三吃下來,告訴人也不再擔 任董事長;被告指示伊,告訴人在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的股 份都變為陳日三,國際影院係專案,出資人都會有名字,告 訴人1 股、該股的名字就變成陳日三,如果有分配紅利、租



金等,就給陳日三;告訴人有帶一個朋友余自雄,所以有兩 股,伊做紅利、租金分配時係按照實際名字配,一股給告訴 人、一股給余自雄,至於告訴人讓給陳日三的股權,伊不清 楚是讓一股還是兩股云云,又改稱:伊並不知道告訴人有將 國際影院股權讓給陳日三,因為伊並未見過文件,都是主管 口頭告知作業的云云(見偵一卷第69至70、101至105頁、偵 二卷第97至98頁、原審卷四第32至38頁);證人陳光治證稱 :統洋公司於76年成立,當時告訴人係陳日三的女婿,剛開 始告訴人係管理部經理,快到80 年左右南聯公司退出經營、 公司改組,告訴人就擔任董事長,直到85、6 年左右,告訴 人因跟統洋公司調錢,陳日三代告訴人還款,告訴人就把統 洋公司的股份讓給陳日三,但告訴人和陳日三在講的時候伊 不在場,但伊有聽別人、被告講,也有辦手續,因為伊在公 司裡面,伊知道告訴人轉讓的部分不包含國際影院,統洋公 司跟國際影院係獨立的兩個個體,所以沒有一起轉讓云云, 復改稱:陳日三沒有講到受讓權利不含國際影院,這是公司 內部的事情云云,旋又改稱:伊不在場,這是陳日三告訴伊 的云云(見偵一卷第101至105頁、偵二卷第78、132至134頁 ,原審卷四第53至58頁)。綜核三位證人就告訴人擔任統洋 公司董事長時,曾因借調統洋公司財務問題,而由陳日三出 面以600 萬元解決乙節,證述尚屬一致,然涉及陳日三所頂 讓之內容究僅為統洋公司股份或包含國際影院權利時,渠等 證詞則不一,且與上開文書及證人彭學聖證詞所顯現之事實 迥異,是渠等證詞之真實性及可信性甚低,尚難採為不利於 被告之認定。
㈢被告已於97年間購得鄭貴仍所持國際影院股權: ①證人彭學聖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辯護人問:鄭貴仍 的股權有沒有賣給陳文明?)事後才知道,鄭貴仍跟我講他 股權賣給陳文明以後,陳文明錢沒有付清,只付了十萬元, 希望我能幫他設法要,他們都是發生事情才會來找我。」( 見原審卷四第29 頁及反面),並有被告所提出97年7月17日 、100年8月29日分別匯款10萬元予鄭貴仍之匯款資料可查( 見原審卷三第49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是堪認被告已於 97年間購得鄭貴仍國際影院股權。
②至於證人鄭貴仍先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大陸房子賣 掉這件事你知道嗎?)我是在事後100 年才知道,我在98年 間經濟不好,曾向陳文明提過退我股金,但當時看在陳光治 的面子,就沒有堅持,一直到100年6月,我要求陳文明將股 金及該房子的租金收入按比例分我,在這時我跟陳光治都還 不知道他已經把房子賣掉這件事。」云云(見偵一卷第102



頁),嗣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辯護人問:你有無跟被 告陳文明講好要退股的事情?)是在100 年的時候,因為我 們經營不好時,96、97年我們就從湯城搬出來,到重慶北路 租房子,我當時還領失業金沒有領薪水在公司幫忙做事,陳 文明另外一個哥哥介紹陳文明去上班,陳文明就離開公司, 剩下我跟老闆兩個人撐著公司,後來陳文明就說要從公司出 去,我到100年6月我才跟陳文明講說國際影院房子沒有賣出 去,我就退股,我就先發一個電子郵件給陳文明,說我的股 份剩25萬加上96至98年間的租金沒有分配給我的,一起結算 給我,陳文明就打電話給我說我已經沒有股份了,因為房子 已經押給別人了,我就說我又沒有欠你錢,我怎麼會沒有股 份,我有說那不然就是找總經理陳光治彭學聖大家一起來 討論。」云云(見原審卷四第33頁反面)、復改稱:「(辯 護人問:你有沒有收到陳文明給你購買你股權的錢?)陳文 明沒有跟我購買我的國際影院的股權,陳文明沒有付給我購 買股權的錢,也沒有給我單據。我有收到是在民國97年的時 候,陳文明去大陸拿回96年的租金收入,他從他的出差報告 單裡面匯了10萬元給我,96年的租金他給公司一到五個月, 那份出差報告單我看不懂,因為沒有附相關單據,我有跟陳 光治報告,而且為何租金只有給一至五個月,我上面有註明 股份要轉讓的話要註明清楚,才有辦法做帳,那份出差報告 不清楚,所以是沒有做帳的。陳文明在出差報告上面有寫, 應該是寫國際影院的投資款這類的,老闆陳光治叫我先收下 這十萬元,陳文明拿回這些錢是要分配給國際影院的股東的 。」云云(見原審卷四第34 頁)、又改稱:「(辯護人問: 你剛剛說100年6月才跟陳文明談退股的事情,為何你97年要 收這筆十萬元?老闆叫我先收著,因為整個出差明細有問題 。(辯護人問:這十萬元是收到你自己的名下?)是,陳文 明直接匯到我的戶頭裡面,我有知會老闆。(辯護人問:除 了這十萬元以外,陳文明還有沒有給你其他的錢,說要給你 股款?)那是期間我告訴陳文明要退股,陳光治彭學聖跟 我一起去找陳文明,中間經過討論,才說要退我股款而已, 租金收入陳文明說都沒有租人,所以是100 年之後才給我中 間的差額15萬元。(辯護人問:你上面說100 年跟陳光治彭學聖去找陳文明後,有收到多少錢?)共15萬元,一次拿 五萬元請彭學聖轉交給我,一次匯款十萬元至我的戶頭。( 辯護人問:你這邊十萬元是包含97年的那十萬元嗎?)我全 部的股款是25萬元,100年間陳文明一共給我15 萬元,加上 97年的10萬元,所以我投資的股款都拿回來了。我要補充, 因為97年他給我十萬元,當時我沒認為是他退給我股款,因



為當時我沒有說要賣股權給陳文明,而且因為出差報告單不 清楚所以沒有做帳。」、「(檢察官問:陳文明在100年6月 之前,有無向你表示要購買國際影院股權的事情?)沒有。 」云云(見原審卷四第34至35、36頁),由證人鄭貴仍上開 前後矛盾不一之證述中,尚可大致得知鄭貴仍於97年間確曾 向被告提及退股,且於97年間受領被告私人名義匯款給付之 10萬元、於100年間再受領差額15萬元共得25 萬元等情,則 此97年間之匯款倘若非為被告購買股款,名義為何?豈有如 鄭貴仍所稱陳光治要其收下其便收下之理?是鄭貴仍就涉及 究竟有無出賣國際影院權利部分之證詞閃爍、避重就輕,並 與上開匯款資料及證人彭學聖證述不同,證人鄭貴仍縱已立 於證人身分具結為證,然其證詞之真實性及可信性實有疑慮 ,自難採信。
㈣被告已取得陳光治對國際影院之權利:
陳光治原投資國際影院股份1 股,後因張烈東離職,陳光治 取得張烈東投資國際影院0.5 股之半數,股權暫異動為1.25 股,再因統洋公司解散而取得統洋公司投資國際影院之2 股 ,其於國際影院股份異動為3.25股,嗣陳光治為求被告借調 資金,而於95年12月5日將上開3.25 股之權利質押予被告且 約定「茲本人陳光治願提供座落於中國北京市○○區○○○ 街00號A1503 室總產權之百分之三十二點五質押予陳文明先 生作為票貼之保證」,終因陳光治開立予被告之票據跳票, 而由被告取得上開國際影院3.25股等情,此有質押同意書、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①支票號碼:QI0000000 號, 發票日96年5月5日,票面金額20萬元,付款人:中華康多精 股份有限公司陳光治②支票號碼:QI0000000 號,發票日96 年6月4日,票面金額20萬元,付款人:中華康多精股份有限 公司陳光治)、上開支票(見偵二卷第44、125 頁及反面) 在卷可憑。此外,證人陳光治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證稱:伊原 投資國際影院1股,後張烈東的0.5股中一半予告訴人、一半 予伊,再統洋公司結束後,因統洋公司欠伊錢,統洋公司的 2 股就為伊所有,其他股東均同意;後來伊為求被告替統洋 公司營運調錢而將國際影院3.25股份質押予被告,意思是指 只要錢還不出來,股權就給被告,且在100年10 月之前均沒 有還被告錢等語(見偵二卷第133至134頁、原審卷四第54至 55、57頁及反面),亦與上開書證及被告所辯相符。總和上 情,均足證被告已取得陳光治之國際影院3.25股。 ②至證人陳光治另證稱:「錢還不出來時,房子的股權當然就 是陳文明的。但是賣房子的時候,要告訴我」云云(見原審 卷四第57頁反面),然股權已歸被告所有,陳光治對國際影



院再無權利,已認定如上,則被告處分1503室房屋自當無庸 告知陳光治,是此僅為證人陳光治主觀上之誤認,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另證人陳芳騰葉大慧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其沒有參與告訴 人在85年間將統洋公司及國際影院之權利轉讓予陳日三權利 讓渡之過程等情(見本院卷第102頁、107頁反面),是其二 人之證言均不足以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基上,被告已取得國際影院完整投資權利,其所為管理、處 分國際影院財產如出售1503室房屋之行為,已非受他人之委 任處理事務,而僅係處理自己事務,自不該當刑法背信罪之 構成要件。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㈠細觀被告所行使如附圖二所示85年讓渡書所載,僅「立書人 張歐俊鴻茲同意將本人所有之於統洋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內『國際影院專案』利潤中心(如附件)之權義轉讓與」、 立書人部分有「張歐俊鴻」印文、受讓人部分有「陳明文」 簽名及印文,時間部分記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月日」等字 樣內容,又告訴人於79年7月18日擔任統洋公司董事長,於8 0年2月21日統洋公司變更董事長印鑑,直至85年10月30日變 更為被告擔任董事長期間,統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上 共有4 枚相同之「張歐俊鴻」印文,上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與85年讓渡書之「張歐俊鴻」經本院肉眼觀察並相類比, 「張歐俊鴻」印文之筆畫、勾勒俱大致相符,況由證人張歐 俊鴻所指證稱:伊未見過85年讓渡書,但該讓渡書上之印文 為其留存於統洋公司之木頭章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0頁), 亦可見85年讓渡書上「張歐俊鴻」印文與統洋公司董事長「 張歐俊鴻」印鑑章之印文一致,則調查結果實不能證明有准 予交付審判裁定意旨所稱「被告先在不詳時、地偽刻告訴人 印章後,再偽造85 年讓渡書及偽蓋張歐俊鴻印文1枚」之偽 造私文書犯行。
㈡證人鄭貴仍、陳光治張歐俊鴻就統洋公司內部保管歷任董 監事印鑑章一節,俱一致證稱:統洋公司就董監事、總經理 及公司全部人大小私便章係統一保管調度使用,並保管於公 司會計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6頁反面、58頁反面、60頁及 反面),再參酌85年間告訴人因自身債務問題離開統洋公司 ,統洋公司陸續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被告亦商請告訴人協 助辦理1502室房屋公證事宜等情,則可見統洋公司董監事本 均曾概括授權及同意在處理公司事務上得使用渠等留存之大 小私便章,而統洋公司於85年間為辦理告訴人離開公司之變 更公司登記、股權過戶等事項,由統洋公司內部人士取用留



存於會計處之「張歐俊鴻」印鑑章製作私文書,亦合常理, 縱告訴人指證未曾見85年讓渡書、疑為偽造云云,仍無其他 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所行使之85年讓渡書係屬偽造。 ㈢基上,被告提出之讓渡書及其上之張歐俊鴻印文,既不能證 明係被告所偽造,自難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為被告犯罪之積 極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相互參酌 ,仍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四、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 細論述其理由,其認事用法,均為妥適。檢察官上訴猶指稱 :㈠告訴人並未將「國際影院」之權利讓與他人云云,然查 告訴人「國際影院」之權利確已轉讓給其岳父陳日三,而由 陳日三出任統洋影視公司監察人,且公司(含國際影院分紅 )利潤由陳日三領取,有簽收單據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41 頁),亦經證人彭學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並有 讓渡書、股權過戶申請書及付款票據等可佐,堪認告訴人確 已將「國際影院」之權利轉讓予被告,是告訴人已無「國際 影院」之權利,自難認被告有未經告訴人同意,背信出售合 夥房屋之情事。㈡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在讓渡書上偽蓋告 訴人留存在統洋公司之「張歐俊鴻」之印鑑章,被告確有偽 造文書之犯行云云,然查被告已說明股權過戶申請書及讓渡 書皆由陳日三交付,陳日三係告訴人之岳父,且受讓告訴人 之權利,包括統洋影視之股份及國際影院之權利,並領取利 潤、派代表參與會議,被告依買賣關係取得讓渡書,已據證 人彭學聖在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尚無證據可證被告 有偽造文書之事實。是檢察官仍就原審對證據之取捨再為爭 執,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附表一:統洋公司與本案相關之董監事異動情形┌──────┬───────┬────┬────┬─────┬───┬───┬────────┐
│變更日期 │董事監察人任期│董事長 │常務董事│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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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7月6日 │76年4月7日至79│柯寬仁陳日三陳文明 │王乃德│陳光治│增資、修章(陳日│
│ │年4月6日 │ │馬守義張歐俊鴻蔡經明│ │三係南聯公司法人│
│ │ │ │ │陳光治 │ │ │股東代表人) │
│ │ │ │ │彭學聖 │ │ │ │
│ │ │ │ │蔡世杰 │ │ │ │
│ │ │ │ │盧潮東 │ │ │ │
├──────┼───────┼────┼────┼─────┼───┼───┼────────┤
│76年7月31日 │76年4月7日至79│柯寬仁陳日三陳文明 │王乃德│陳光治│變更營業項目、修│
│ │年4月6日 │ │馬守義張歐俊鴻蔡經明│ │章(陳日三係南聯│
│ │ │ │ │陳光治 │ │ │公司法人股東代表│
│ │ │ │ │彭學聖 │ │ │人) │
│ │ │ │ │蔡世杰 │ │ │ │
│ │ │ │ │盧潮東 │ │ │ │
├──────┼───────┼────┼────┼─────┼───┼───┼────────┤
│78年6月24日 │78年5月15日至 │柯寬仁陳日三陳文明 │王乃德│陳光治│修章、改選董監事│
│ │81年5月14日 │ │陳光治張歐俊鴻蔡經明│ │(陳日三係南聯公│
│ │ │ │ │彭學聖 │ │ │司法人股東代表人│
│ │ │ │ │蔡世杰 │ │ │) │
│ │ │ │ │潘文正 │ │ │ │
│ │ │ │ │林炳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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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7月18日 │79年4月25日至 │張歐俊鴻陳日三陳文明葉大慧陳光治│ │
│ │82年4月24日 │ │陳光治柯寬仁陳宜華│ │ │
│ │ │ │ │陳芳騰 │ │ │ │
│ │ │ │ │陳芳文 │ │ │ │
│ │ │ │ │陳文隆 │ │ │ │
│ │ │ │ │林桐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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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2月21日 │79年4月25日至 │張歐俊鴻陳日三陳文明葉大慧陳光治│董事印鑑變更、監│
│ │82年4月24日 │ │陳光治柯寬仁陳宜華│ │察人印鑑變更、董│
│ │ │ │ │陳芳騰 │ │ │事長印鑑變更、修│
│ │ │ │ │陳芳文 │ │ │訂章程、遷址、總│
│ │ │ │ │陳文隆 │ │ │經理印鑑變更(張│
│ │ │ │ │林桐生 │ │ │歐俊鴻之董事長印│
│ │ │ │ │ │ │ │鑑章變更後與85年│
│ │ │ │ │ │ │ │股權過戶申請書、│
│ │ │ │ │ │ │ │85年讓渡書上蓋印│
│ │ │ │ │ │ │ │之「張歐俊鴻」印│
│ │ │ │ │ │ │ │文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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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12月23日│82年6月28日至 │張歐俊鴻│ │陳光治葉大慧陳光治│ │
│ │85年6月27日 │ │ │陳芳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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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8月25日 │84年8月12日至 │張歐俊鴻│ │陳光治陳芳文陳光治│ │
│ │87年8月11日 │ │ │陳芳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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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0月30日│85年7月10日至 │陳文明 │ │陳光治陳芳文陳光治│ │
│ │88年7月9日 │ │ │陳芳騰陳日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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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6月23日 │92年6月5日至95│陳文明 │ │陳光治陳日三陳光治│92年8月12日解散 │
│ │年6月4日 │ │ │葉大裕 │ │ │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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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85年股權過戶申請書
附圖二:85年讓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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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