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139號
TPHM,105,上訴,1139,201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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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瀚棋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
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原記載「張義閔律師」,應更正為「張義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原記載「張 義閔律師」,係屬張義閏律師之誤寫,且不影響原判決本旨 ,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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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