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曉明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懷萱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禾家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法律扶助) 徐翊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詠誠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鄒俊宇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4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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