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4年度,41號
TPHM,104,金上重訴,41,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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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伯榮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鍾慶禹律師
被   告 林泰榮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許世弘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曾永信
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黃耀南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呂紹宏律師
被   告 沈慶德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被   告 陳榮昌
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謝宛珊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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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