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伯榮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鍾慶禹律師被 告 林泰榮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被 告 許世弘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曾永信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律師被 告 黃耀南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呂紹宏律師被 告 沈慶德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被 告 陳榮昌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律師被 告 謝宛珊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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