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軍上訴字,104年度,8號
TPHM,104,軍上訴,8,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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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軍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財產所有人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聯益
財產所有人 啟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日旭
財產所有人 堂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日旭
本院104 年度軍上訴字第8 號上訴人即被告許日旭等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啟宇企業有限公司堂丞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依本案(本院104 年度軍上訴字第8 號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所載,上訴人即被告許日旭等人共 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嫌,以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興公 司)名義,向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詐取「變速箱總成乙項 」採購案之契約款項計新台幣(下同)2204萬235 元後,由 正興公司保留(扣除)其中169 萬2745元,餘款2034萬7490 元係於102 年7 月29日、12月12日,各匯款1280萬5510元、 142 萬2820元(合計1422萬8330元)至啟宇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啟宇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所設第0000000000 0000號支票帳戶內,另各匯款367 萬1500元、244 萬7660元 (合計611 萬9160元)至堂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堂丞公司 )在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所設第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內。是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許日旭等人 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 條之1 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正興公司、啟宇公 司及堂丞公司各別取得之前揭款項。而正興公司、啟宇公司 及堂丞公司均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 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 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 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



等均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均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訂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 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均應依期到庭參與 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 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 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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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