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103年度,3號
TPHM,103,矚上訴,3,20160707,1

1/8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1)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慕柔
選任辯護人 王瀅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小玲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0 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
703 號、第29911 號;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8
703 號、100 年度偵字第30881 號、第31998 號、第33067 號、
101 年度偵字第1909號、第2722號;第二次追加起訴:100 年度
偵字第28703 號、第30881 號、31998 號、第33067 號、第3351
5 號、第33521 號、101 年度偵字第1175號、第2415號、第2979
號、第2980號、第33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寅○○有罪部分均撤銷。
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寅○○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克公司)專營學生中央餐廚 及餐盒之供應,戊○○係歐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歐克公 司主要決策者,負責業務推廣、財務及員工管理;陳才友( 於民國101 年2 月間歿)係名義負責人,與戊○○前為夫妻 ,負責廠務(廚師管理及食材採購);寅○○為特別助理, 兼管財務、衛生及品管等業務;林孟蓁(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緩刑2 年,褫奪公權1 年,未上訴而確定)為檢驗師,兼 管零用金帳之登錄等業務,任職期間為96年11月至98年2 月 ,100 年4 月1 日間復職;陳思妤(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褫 奪公權1 年,未上訴而確定)自100 年7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



擔任業務副總;丙○○自100 年7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任總 經理;庚○○為檢驗師,任職期間為95年6 月至98年1 月, 99 年6月底復職;賴玉秀自100 年4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任 會計;卯○○自98年9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任清潔阿姨,99 年3 月間起調派行政人員,負責製作投標資料及企劃書,迄 至100 年4 月15日離職。
二、戊○○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新北市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明知新北市所屬學校之各校 校長具有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之權限,且於中央餐廚得標廠 商履約期間,具有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 理事項之核定之權限,而認各校校長、學務主任有控制得標 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寅○○、林孟蓁、陳思妤共 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或由戊 ○○親自交付賄款,或由戊○○指示寅○○計算金額,寅○ ○計算後指派會計人員領款,由寅○○以信封袋包裝款項, 再將信封袋置入密封之茶葉禮盒後,指派林孟蓁、陳思妤、 不知情之卯○○或賴玉秀或其他員工至各校校長室或校門口 交付款項,渠等行賄詳情如下(各校校長、學務主任涉案部 分,均由本院另行判決):
(一)新北市板橋區埔墘國民小學(下稱埔墘國小)校長甲○○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
1.歐克公司於97年底得標埔墘國小98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戊○○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完畢,倘有供 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 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基於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98年3 、4 月間,在 新北市板橋區銀鳳樓餐廳(下稱銀鳳樓餐廳)所舉辦之美 美家族聚會中,假借生日禮金之名,將內含以信封袋包裝 新臺幣(下同)6 萬6 仟元賄款之保養品禮盒交付予甲○ ○,甲○○雖未認知戊○○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 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明知6 萬6 仟元之生日禮 金顯違其與戊○○之交誼及社會常情,且戊○○為埔墘國 小中央餐廚採購案得標廠商歐克公司之負責人,是戊○○ 交付前開現金係基於其為埔墘國小校長之身分,為求能於 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所為,亦明知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 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 對價即賄賂,猶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 之。




2.歐克公司於98年底得標埔墘國小99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戊○○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完畢,倘有供 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 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於99 年3 、4 月間,在銀鳳樓餐廳所舉辦之美美家族聚會中, 亦假借生日禮金之名,將內含以信封袋包裝10萬元賄款之 保養品禮盒交付予甲○○,甲○○雖未認知戊○○意在求 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明 知10萬元之生日禮金顯違其與戊○○之交誼與社會常情, 且戊○○為埔墘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得標廠商歐克公司之 負責人,是戊○○交付前開現金係為基於其為埔墘國小校 長之身分,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所為,亦明知驗 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 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猶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二)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民小學(下稱海山國小)校長丁○○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
1.戊○○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海山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 購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 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於99年6 月間某 日,指示某不詳女性員工持包裝30萬元現金之禮盒前往海 山國小校長室,並向丁○○稱:「這是李董交待要給你的 」等語,向丁○○暗示做為其擔任海山國小校長,辦理中 央餐廚採購案時協助歐克公司得標及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 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時包庇歐克公司供餐缺失等違 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丁○○雖未認知戊○○意在求取其能 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包庇供餐缺失,惟 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 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及供餐,亦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 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 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猶予以收受裝有現金30萬元之 上開禮盒。
2.戊○○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海山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 採購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 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於100 年6 月 29日指示寅○○領取現金50萬元,並包裝在茶葉禮盒內, 由林孟蓁持該茶葉禮盒前往海山國小校長室,並向丁○○ 稱:「這是李董交待要給校長的」等語,向丁○○暗示做



為其擔任海山國小校長,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時能協助歐 克公司得標及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 事項時能包庇歐克公司供餐缺失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丁○○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 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包庇供餐,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 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及 供餐,亦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 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 賄賂,猶予以收受林孟蓁所交付之內含現金50萬元之禮盒 。
(三)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民小學(下稱蘆洲國小)校長辛○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3 ):
戊○○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蘆洲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並 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辛○有控制得標結 果與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寅○○、林孟蓁及陳思妤共 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為下列行賄犯行:
1.99學年度部分:
辛○明知承辦中央餐廚採購案為其職務上行為,不得從中 收取任何對價即賄賂,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 犯意,於蘆洲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前某日, 透過亥○○,由亥○○在鷺江國中壹咖啡店內向戊○○ 提出若以每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款並交付之,即可 順利得標蘆洲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之要求,戊○ ○為求能順利得標前開標案,及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 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 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 款,並認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基 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應允而達成 期約。後歐克公司於99 年8月間即順利得標蘆洲國小前開 標案。而辛○於99學年度間,雖未認知戊○○等人係為感 謝其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 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明知戊○○或歐克公司所屬員工 係基於其為蘆洲國小校長身分,具有前開權限,為求取其 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供餐,而交付以每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之賄款,猶收受如下賄款: ①於99學年度某日,由戊○○指示寅○○計算蘆洲國小99年 8、9月供餐人數乘以3元之數額後,指示會計人員領取4萬



2 仟元,由寅○○將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以 膠帶密封,交由不知情之卯○○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交付 予辛○。
②於99年12月7日、100年1月12日、100年3 月21日,由戊○ ○分別指示歐克公司某員工計算蘆洲國小99年10月及11月 、99年12月及100年1月、100年2月及3月供餐人數乘以3元 之數額後,指示員工領取7萬4仟元、7萬2仟元、6 萬元並 將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以膠帶密封,交由不 知情之卯○○或其他員工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交付予辛○ 。
③綜上,戊○○、寅○○及林孟蓁共計於99學年度接續交付 賄款24萬8 仟元予辛○。
2.100 學年度部分:
歐克公司於100 年8 月間得標蘆洲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 廚採購案,戊○○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完畢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 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 式,於100 年10月7 日,趁陳思妤欲前往蘆洲國小處理學 童用餐不適之事件時,指示寅○○計算蘆洲國小100 年 9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之數額後,指示會計人員領取3 萬 3 仟元現金,由寅○○將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 以膠帶密封,交由陳思妤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交付予辛○ ,辛○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 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 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予以收 受。(此部分事實,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㈢、㈤、㈧ 及原審102 年1 月14日準備程序、102 年12月19日審理程 序中更正之)
(四)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國民小學(下稱二重國小)校長地○○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 ):
1.歐克公司為二重國小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 戊○○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寅○○共同基於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思以每供餐 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行賄地○○,以求地○○能 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而地○○雖未認知戊○○等人 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 ,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 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亦明知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



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 價即賄賂,猶於97學年度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後 之歐克公司供餐履約期間,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接續犯意,分別於97年11月19日、98年5 月18日,在二 重國小校長室收受由戊○○指示寅○○計算並提領二重國 小於97年11月、98年5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款項並取 整數後之2 萬5 仟元、3 萬元現金,並由不知情之員工所 交付之由寅○○包裝之內含以信封袋包裝前開現金之密封 茶葉禮盒,總計歐克公司於97學年度共交付地○○賄款 5 萬5 仟元。
2.歐克公司於98學年度亦有得標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 戊○○為使歐克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 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 模式,接續於99年4 月7 日、99年5 月18日、99年6 月18 日指示寅○○計算、提領並包裝二重國小99年2 至3 月、 99年4 月、99年5 月、99年6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款 項並取整數後之4 萬元、3 萬元、3 萬元現金,並由不知 情之卯○○至二重國小校長室交付內含以信封袋包裝前開 現金之密封茶葉禮盒,地○○則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接續犯意,接續收受前開賄款,總計歐克公司於98 學年度共交付地○○賄款共10萬元。
3.歐克公司於99學年度亦有得標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 戊○○為使歐克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 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 模式,接續於99年10月15日、99年11月19日、99年12月31 日、100 年1 月12日、100 年3 月16日、100 年6 月8 日 指示寅○○計算、提領並包裝二重國小99年8 至9 月、99 年10月、99年11至12月、100 年1 月、100 年2 至3 月、 100 年4 至5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款項並取整數之 4 萬元、3 萬2 仟元、7 萬元、2 萬3 仟元、5 萬5 仟元、 7 萬元現金,並由不知情之卯○○、其他員工或林孟蓁林孟蓁僅於100 年6 月8 日交付)至二重國小校長室交付 內含以信封袋包裝前開現金之密封茶葉禮盒,地○○則基 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接續收受前開賄 款,總計歐克公司於99學年度共交付地○○賄款共29萬元 。(此部分事實,業據檢察官於102 年6 月10日準備程序 時修正之)
(五)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中學(下稱永和國中)校長侯全利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 ):
戊○○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永和國中中央餐廚採購案,並 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侯全利有控制得 標結果與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賄犯 行:
1.歐克公司得標永和國中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戊○○ 為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求能得標次學年度中 央餐廚採購案,遂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7年11月間某日、98 年5 月8 日,指示寅○○依97年10月份、98年5 月份供餐 人數計算賄款金額並提領款項5 萬5 仟元、4 萬元、於98 年5 月18日指示寅○○提領20萬元,再由寅○○連同計算 式紙條,包裝於茶葉禮盒中,於97年11月間某日由戊○○ 、98年5 月8 日、18日則交由不知賄賂犯行之庚○○送至 永和國中校長室交付予侯全利侯全利雖未認知戊○○等 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 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 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接續收受之。
2.歐克公司得標永和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戊○○ 為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 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模式,於 99年11月間,指示寅○○依99年8 、9 、10月份供餐人數 計算賄款金額為12萬元,並連同計算式紙條,包裝於茶葉 禮盒中,交由不知賄賂犯行之卯○○送至永和國中校長室 交付予侯全利侯全利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 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 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 順利供餐,猶收受之。(此部分事實,業據檢察官於 102 年5 月24日準備程序時修正之)
(六)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國民小學(下稱安和國小)校長天○○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 ):
1.戊○○因歐克公司於97、98學年度間,在安和國小中央餐 廚採購案供餐時屢受安和國小相關人員檢討供餐缺失,遂 於98年底安和國小舉辦歲末聯歡會及天○○生日之際,以



提供摸彩獎金為名,於聯歡會上交付10萬元予天○○,再 由天○○將款項交予聯歡會主持人作為摸彩之用。嗣於安 和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前,戊○○為求能順 利得標安和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於得標後 之供餐期間內履約順利,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 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 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控制標案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 權,且其前於98年底之歲末聯歡會上所交付之款項天○○ 亦願收受,便思以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 犯意,於99年5 月3 日前後數日,指示寅○○交代會計人 員提領10萬元現金,由寅○○將現金以信封袋包裝,並置 放於茶葉禮盒中以膠帶密封,交由不知情之卯○○送至安 和國小校長室行求天○○,而行求賄賂,惟天○○不收, 而轉交予該校志工團長。
2.戊○○為求歐克公司能順利得標安和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 餐廚採購案,並認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之權,遂承前行賄 模式,於100 年6 月3 日,指示寅○○交代會計人員賴玉 秀提領現金,並由寅○○將10萬元現金以信封袋包裝後, 置放於以膠帶密封之茶葉禮盒中,交由不知情之賴玉秀送 至安和國小校長室交予天○○,天○○雖未認知戊○○等 人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 司得標,然其明知其於擔任安和國小校長期間,具有辦理 中央餐廚採購案之權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不得從中收 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而戊○○及歐克公司所屬 員工係基於其為安和國小校長身分,具有前開權限,且渠 等係為求其能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前開賄款10萬元。(此部分事實,業 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及原審102 年5 月27日準備程序 中更正之)
(七)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下稱網溪國小)校長宇○○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 ):
緣陳思妤、丙○○(丙○○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於 10 0年6 月間與戊○○議妥轉至歐克公司任職,陳思妤正 式到職期間為100 年7 月,丙○○正式到職日則為100 年 8 月,惟丙○○經徵得戊○○同意,在其正式到職日之前 可先行爭取為歐克公司增加業績之機會,丙○○與陳思妤 即積極尋求學校營養午餐之得標機會。嗣丙○○、陳思妤 於100 年7 月20日晚間與宇○○相約至網溪國小校長室用 餐,丙○○為使歐克公司能夠順利得標網溪國小100 學年 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認校長有控制標案得標結果之權,



即以「3 」之手勢表示歐克公司若能得標,願意給付30萬 元之賄款,宇○○雖未認知丙○○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 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 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且承 辦採購案為其職務上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賄賂 ,猶微笑以對未表示反對,表示同意而與丙○○達成期約 ;丙○○見已與宇○○達成期約,即進而向宇○○提出對 於歐克公司較友善之專家學者名單為己○○、癸○○、酉 ○○等人,其間丙○○無意間發現宏遠公司亦有提供友善 之專家學者名單給宇○○,名單為彭清勇、申○○、酉○ ○及己○○,嗣於翌日即100 年7 月21日上午由陳思妤以 電話告知戊○○此事,戊○○則表示應將宏遠公司所提供 名單中之申○○更換為癸○○。陳思妤復於100 年8 月16 日撥打電話予宇○○欲詢問網溪國小校方人員前往歐克公 司之訪廠時間,宇○○即在電話中以「星期五天氣好的話 ,我就會出去運動運動」等語,藉以告知陳思妤網溪國小 校方人員之訪廠時間為當週之星期五。惟上開標案於 100 年8 月29日進行評選決標,歐克公司並未得標,丙○○即 未依約給付30萬元之賄款。
(八)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國民中學(下稱新泰國中)校長沈炳煌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8 ):
戊○○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新泰國中中央餐廚採購案,並 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沈炳煌有控制得標 結果與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寅○○、林孟蓁共同基於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下列 行賄犯行:
1.歐克公司得標新泰國中96學年度中央餐廚標案,戊○○為 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求能得標次學年度中 央餐廚採購案,遂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6學年度之97年1 月 8 日、97年2 月1 日、97年3 月6 日、97年4 月1 日、97 年5 月2 日,由戊○○指示寅○○分別領取2 萬5 仟元、 11,316元、2 萬、2 萬、1 萬元現金後,再由歐克公司員 工持往新泰國中校長室交付予沈炳煌,其中一次係由林孟 蓁前往交付,總計於96學年度共計交付86316 元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



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 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 接續收受之。
2.歐克公司得標新泰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戊○○ 為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 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模式,於 於99年12月31日、100 年3 月22日,由戊○○指示寅○○ 分別領取11萬3 仟元、8 萬元現金後,再由歐克公司員工 持往新泰國中校長室交付予沈炳煌,總計於99學年度共計 交付19萬3 仟元予沈炳煌。(此部分事實,業據檢察官於 原審102年5月20日準備程序時修正之)
(九)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中學(下稱江翠國中)校長巳○○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 ):
歐克公司為江翠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 戊○○為求能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 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 履約工程款,遂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 行為交付賄賂予巳○○之犯意聯絡,思以每供餐人數乘以 3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行賄巳○○,以求巳○○能包庇歐克 公司之供餐缺失。而巳○○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 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 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 公司順利供餐,且明知承辦採購案、監督供餐均為其職務 上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賄賂,猶於99學年度江 翠國中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後之歐克公司供餐履約期間, 接續於100 年3 月22日、5 月30日在江翠國中校長室收受 由戊○○指示寅○○計算並提領之款項6 萬元、10萬元現 金,並由寅○○將前開現金置放於信封袋內以密封膠帶包 裝、由不知情之卯○○及某員工所交付之茶葉禮盒,總計 於99學年度共收受歐克公司所交付之賄款16萬元。(此部 分事實,業經檢察官於原審102 年7 月8 日準備程序及10 2 年12月19日審理期日時更正之)
(十)新北市板橋區新埔國民小學(下稱新埔國小)校長子○○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0):
1.歐克公司為新埔國小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 戊○○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 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99學年 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遂思以每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



款並給予標前前金20萬元之方式行賄子○○,以求子○○ 能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並協助歐克公司得標99學年度 之中央餐廚採購案。戊○○遂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 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8年12月 24日、99年4 月8 日、99年5 月7 日、99年5 月26日、99 年7 月6 日,由戊○○指示寅○○計算並提領新埔國小於 98學年度上學期、99年2 至3 月、99年4 月、99年5 月及 99年6 至7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之款項13萬元、6 萬 元、5 萬元、25萬元(含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標前前 金20萬元)、6 萬元現金,並由寅○○將前開現金置放於 信封袋內以密封膠帶包裝之茶葉禮盒,並交由不知情之卯 ○○或其他員工送往新埔國小校長室交予子○○,子○○ 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 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或協助歐克公司得標,惟已認知供餐 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 利供餐及順利得標,且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業務處 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 賄賂,猶予以收受。戊○○等人總計於98學年度共交付賄 款55萬元予子○○。
2.戊○○及歐克公司所屬員工交付上開款項後,歐克公司即 順利得標新埔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戊○○為使 歐克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接續於99 年9 月某日、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17日、100 年1 月 3 日、100 年4 月22日、100 年5 月27日指示寅○○計算 、提領並包裝新埔國小99年8 至9 月、99年10月、99年11 至12月、100 年1 至2 月、100 年3 至4 月、100 年5 月 份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之款項7 萬元、4 萬5 仟元、12 萬元、10萬元、11萬元、6 萬2 仟元,並由林孟蓁(林孟 蓁此部分所涉犯行未據起訴)或不知情之卯○○至新埔國 小校長室交付內含以信封袋包裝前開現金之密封茶葉禮盒 ,子○○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 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 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且 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應為 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賄賂,猶接續收受前開 賄款,總計子○○於99學年度共收受歐克公司交付之賄款 共50萬7 仟元。(此部分事實,業據檢察官於原審102 年 6 月3 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7 月19日、102 年11月27日審



理期日時補充更正之)
(十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國民中學(下稱蘆洲國中)校長未○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1):
1.戊○○因自其他營養午餐業者處得知未○○擔任校長期間 有收受營養午餐業者所提供之賄賂,戊○○為使歐克公司 能順利得標蘆洲國中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於得 標後順利履約、供餐,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 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 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 ,遂於招標前(開標時間為97年6 月23日)至蘆洲國中校 長室拜訪未○○,並當場交付20萬元,未○○雖未認知戊 ○○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 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 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並順利供餐, 且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應 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賄賂,猶予以收受。 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前開標案,戊○○遂於其供餐之97學 年度上、下學期期間,指示寅○○依據供餐數乘以3 並取 整數之方式計算交付予未○○之賄款,寅○○計算後並提 領款項,再以信封袋包裝現金復以茶葉禮盒密封包裝,交 由不知情之員工接續多次持往蘆洲國中校長室交付予未○ ○,做為歐克公司於履約期間能夠順利履約供餐之對價( 詳細交付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1之1 所示),未○ ○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 助歐克公司得標並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 餐廠商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並 順利供餐,始為交付,猶於97學年度蘆洲國中中央餐廚採 購案開標前以及97學年度上、下學期期間,接續多次基於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等款項,總計因97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歐克公司戊○○等人共計交付賄款 36萬4 仟元予未○○。
2.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蘆洲國中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戊○○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 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包 庇供餐缺失之權,即承前模式,於其供餐之98學年度上、 下學期期間,指示歐克公司員工寅○○依據供餐數乘以 3 並取整數之方式計算交付予未○○之賄款,寅○○計算後 並提領款項,再以信封袋包裝現金復以茶葉禮盒密封包裝 ,交由不知情之員工接續多次持往蘆洲國中校長室交付予



未○○(詳細交付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1之2 所示 ),未○○雖未認知戊○○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 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意在 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始為交付, 猶於98學年度上、下學期期間,接續多次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等款項,總計於98學年度歐克 公司戊○○等人共計交付賄款12萬6 仟元予未○○(其中 附表一編號11之2 所示99年7 月19日之1 萬3 仟元應係98 學年度下學期所交付賄款,起訴書誤列為99學年度所交付 賄款,應予更正)。
3.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蘆洲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戊○○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 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包 庇供餐缺失之權,即承前模式,於其供餐之99學年度上、 下學期期間,指示歐克公司員工寅○○依據供餐數乘以 3 並取整數之方式計算交付予未○○之賄款,寅○○計算後 並提領款項,再以信封袋包裝現金復以茶葉禮盒密封包裝 ,交由不知情之員工接續多次持往蘆洲國中校長室交付予 未○○(詳細交付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1之3 所示

1/8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