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郭水圳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郭仁復 郭賢同 郭信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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