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7號
ULDV,105,訴,137,20160722,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河南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李孟桓
      黃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