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河南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李孟桓 黃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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