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甘秉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886,158 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
利益(計算式:5,971,400元+914,758元=6,886,158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