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錫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任職於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分 公司,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最近1 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 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 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 、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請一一 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 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老人年金、兒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民國103 年6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 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5 年7 月11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 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㈧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
㈨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另提出民間債權人丁富宏(融發車業商行)、林聰哲 、李來發、江韓彬、張文雄、陳欽煌、林金順、林春生、林漢 樹、林素貞、林阿英之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現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 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請聲請人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債務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劃表。另一併釋明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以及毀諾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對他人之債權存在?如有,請詳細列明債務 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債務金額,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 冊」及相關借貸證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