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張佳紘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佳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是否仍擔任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 險招攬業務人員一職?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 書(應註明到職日)及薪資證明;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 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㈡、聲請人及張富淇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位記事不得省略)。
㈢、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㈤、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 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 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另說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中關於長子張富淇之學費、交 通費支出是否已包含在每月新臺幣8,000 元之扶養費內?( 請將每月扶養費支出與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分列陳報)。㈥、陳報領取殘障補助金、中低收入戶補助金之期間、數額,並 提出領取補助金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最近交 易明細);除前述之補助外,聲請人與有無領取其他補助金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殘障津貼、失業補助、低收入戶
、房租補助、交通補助、兒少補助) ?如有,亦應陳報領取 之期間、數額。另一併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與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自民國103 年5 月1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 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張富淇之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㈨、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 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 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 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5 年5 月11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 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 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債權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中?其期 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有無其他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 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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