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79號
PCDV,89,重訴,479,20001020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
  法定代理人 辜國華
  訴訟代理人 詹財銀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