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榮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登耀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之本 票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 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復按依同法第124 條、第 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 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 示前,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又所謂付款 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並請求付款之 謂,經查本件聲請人自承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請求付款, 與向發票人出示本票請求付款,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效力 。是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要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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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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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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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5月13日 │500,000元 │105年5月20日 │CH272363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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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5月13日 │1,000,000元 │105年6月5日 │CH272364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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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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