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蘇俊銘
相 對 人 周秋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8 月31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2 月28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 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7年9 月1 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5 年度司拍字第85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虎尾鎮 │中溪 │ │163 │道│97.29 │4分之1 │重測前:過溪子段513-2地號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虎尾鎮 │中溪 │ │166 │建│182.16 │全部 │重測前:過溪子段513-9地號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