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債 權 人 詹士賢
債 務 人 廖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
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
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
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
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偉志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釋明系爭
借款之借貸合意相當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05 年7 月5 日陳
明系爭借款債務人於99年9 月至10月間,陸續向其借款,並
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本票2 紙云云。惟本票票面金額合計僅為
150,000 元。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超過150,000 元之部
分仍釋明不足,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