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84號
ULDM,105,聲,684,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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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四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四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四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現正在監 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 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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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