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潘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4 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 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12月12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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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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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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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8812-8│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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