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0號
MLDV,105,除,40,201607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宛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 3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2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5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苗豐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 104年10月15日│ 12,600元 │ GB2844154 │ │
└──┴─────────┴─────────┴───────┴──────┴──────┴──┘

1/1頁


參考資料
苗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