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1號
MLDV,105,重訴,51,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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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被   告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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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