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4號
MLDV,105,訴,294,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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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葉芮霖
      鍾永安
      徐春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錦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添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一、被告即共有人徐添貴最新戶籍謄本及全戶手抄戶籍謄本。二、如被告徐添貴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
三、所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苗栗縣公館鄉北河段四五三、五零一 之一、五零一之五及五零三地號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以共有人徐添貴為被告,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 補字第451 號民事裁定命其補正被告徐添貴最新戶籍謄本, 其雖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以本院收文為準)提出被告徐 添貴舊戶籍資料為陳報。惟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徐添貴舊戶籍 資料為日本時代戶政登記資料,其上地址並非現行通用地址 ,且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徐添貴地址為送達,均遭無此地址退 件。又經本院依職權以被告徐添貴姓名查詢其最新戶籍資料 ,戶役政網路系統查詢結果則顯示其資料不存在,是被告徐 添貴是否仍存在,顯有可疑。因此,本件自有限期命原告查 明補正被告徐添貴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如其已死亡,則應 提出其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 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為適當之聲明,同時依其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
三、綜上,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 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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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