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鈺鈞
被 告 鄭雅萍
鄭濱男
鄭榮武
鄭尹禎
鄭雅仁
張鄭碧雲
陳鄭雪
鄭玉燕
邱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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