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18號
MLDV,105,補,618,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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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巧伶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
  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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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